提出的《关于基础教育绩效工资改革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9〕63号),我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后的义务教育教师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按照绩效工资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在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分配,对于包括农村教师等一线或艰苦岗位工作人员,在绩效工资内部分配中给予倾斜。
但实施过程中,确实遇到一些问题,在没有财政增量投入的情况下,从教师现有工资总量中拿出一部分进行绩效分配,教师难以接受、学校难以操作。同时,学校能够调控的奖励性绩效部分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占比很小,实施绩效工资后,课时补贴、班主任补贴、加班补助等统一规范到奖励性绩效中,不再单独发放,影响了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出现了教师“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2016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意见》(鲁政办发〔2016〕56号),明确中小学教师每周课时量标准(小学一般不低于12-18节、初中不低于10-16节、高中10-14节),强化课时量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对达不到约定课时量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档次,在续聘聘用合同时要进行转岗或低聘。同时,要求中小学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并在考核基础上,自主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进一步提高课时量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权重,切实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2018年11月,《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4号)印发,对深化中小学绩效工资制度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建立教师绩效工资增量机制,取消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要求,绩效工资由学校统筹分配,有效体现教师和管理人员工作量、工作绩效,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和特殊教育老师倾斜。在核增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农村小班额学校、寄宿制学校、民族班办班学校、考核优秀学校等单位,可适当上浮绩效工资水平。结合当地实际,调整提高班主任津贴,并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今年,我省将出台深化中小学绩效工资改革的具体措施,完善绩效工资核定办法、核拨方式、学校内部分配等举措,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搞活中小学绩效工资分配。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协调配合省直有关部门推动教师薪酬制度改革,推动各地建立以课时工作量、工作实绩、岗位等级等相衔接的教师薪酬分配制度,切实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
感谢代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建言献策,推动全省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