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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19 12:00 浏览次数:

鲁教财函〔2020〕1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财政局,各省属学校:

按照《教育部财务司 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20〕30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强化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通知》(教助中心〔2020〕6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全面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

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是学生资助战线全面参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各市、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既要按照统一要求,落实好疫情防控相关职责,也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方案,全面谋划和部署好新学期学生资助的各项工作。

二、积极资助受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市、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部门及学校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了解本市、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体和生活、学习等情况,重点关注建档立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残疾等特殊困难学生群体。对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及时对其予以资助。

(一)学习上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各学校要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提供支持,包括网络课堂、电话指导等形式。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疫情防控期间网络在线学习产生的支出,可以从事业收入或学费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资金予以补助支持。

(二)生活上帮助。对于学生本人或其家人感染疫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校要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国家资助的基础上,使用学校从事业收入或学费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资金,采取减免学费或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

(三)心理上抚慰。各学校要及时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心状况,对于因疫情防控产生心理压力和情绪焦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安排相应的教师、心理咨询师等给予心理疏导、精神抚慰。

三、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

(一)各市、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要确保4月底前将春季学期资助资金下达所属学校。各学校要确保5月底前将春季学期资助资金发放给学生,不能因延期开学导致资助资金评选发放不及时等问题。

(二)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合理调整受疫情影响人员的助学贷款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偿还助学贷款的,经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可以予以调整。

(三)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及时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项还款救助工作。疫情防控结束后,对因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无力按期偿还助学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主动帮助其完成还款救助申请。相关工作按照《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强化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通知》(教助中心〔2020〕6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转发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鲁学助〔2019〕1号)规定执行。

各市、各学校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落实情况,注重挖掘特色做法,提炼典型经验,形成文字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人:于倩,联系电话:0531—81916684,电子邮箱:sdzizhuxc@163.com。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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