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的《关于深化实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建议》我厅负责协办,对此,我们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分类评价标准问题。
(一)关于我省实施向农村倾斜的职称政策问题。为进一步推进中小学职称分类评价,完善评价标准,2019年7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印发《关于建立我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的通知》,在符合条件的乡镇学校增设基层正高级教师、基层副高级教师职称系列,建立了农村学校教师“单独评审,定向使用,兑现待遇,离开无效”的基层高级职称评审制度。2019年12月,省直两部门印发《山东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基层中小学高级职称标准略低于省统一的中小学高级职称标准,让农村优秀教师“跳一跳能够得上”。突出师德、能力、业绩。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让潜心教学育人的一线教师有更多机会。明确工作量要求,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达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学校每周最低课时量要求。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等要求。明确业绩能力导向,在教学业务方面,对备课、课堂教学目标、课程内容设计、课堂教学驾驭能力、学业水平质量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在任职资历条件方面基本与统一的中小学高级教师保持一致。这项政策仅对农村教师适用,离开无效。目的就是增加农村教师岗位吸引力,通过职称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引导城区教师、县城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破解县城学校选拔抽调农村骨干教师、农村教师“下不去、留不住”的顽疾。这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振兴乡村教育的重要举措。
(二)关于分农村、县域、市域三类设置评审标准和县城、城区教师职称晋升受冷落问题。我省实施中小学“县管校聘”机制改革后,中小学教师编制、岗位等以县域为单位统筹管理,城区、县域教师评审、晋升互不影响。我省对县域内农村教师职称政策倾斜,是单独对农村教师政策优惠,不但没有减少县城教师晋升机会,反而增加了农村学校教师腾出来的岗位。因此,为了使我省农村教师职称倾斜政策真正发挥引导作用,目前不宜出台针对城区或县城学校教师的评审办法或评价标准。另外,根据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意见,要逐步建立义务教育学段教师农村学校服务期制度,县域教师有义务到农村服务一定年限。因此,我们应站在战略的高度,加大对农村教师政策支持力度。
为了增加我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晋机会,2019年我省修改出台中小学教师设岗标准,提高了高级岗位设岗比例,在全国率先明确正高级教师设岗标准。从全省情况看,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高级教师占比为2.68%(岗位标准上限11%)、4.65%(岗位标准上限11%)、15.91%(岗位标准上限22%)、23.89%(岗位标准上限33%),岗位可用空间较大。下一步,我省将根据实际,适时适当提高中高级教师岗位设置比例,拓展中小学教师成长发展空间。
二、关于取消论文著作和加强对教师教学能力的评价问题
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要求,我省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职称评审改革,我省新制定的《山东省基层中小学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鲁教师发〔2019〕2号)《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教师发〔2019〕3号)均不再将论文著作作为职称晋升的刚性要求。在部署做好2019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时,要求各地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励的倾向,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方式,淡化论文、科研要求。对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等刚性要求。正高级职称推荐将评价重心下移到县,加大讲课答辩评价权重。下步我省还将启动中小学自主评聘职称的试点工作,将教师职称评价权使用权交给最了解教师情况的基层学校。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做好教师职称改革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