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323D/2020-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教育厅 | 组配分类: | 民办教育监管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0-11-25 |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发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
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教育(教体)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通知》(教基厅函〔2020〕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整治范围和内容
此次集中整治主要针对我省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培训机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重点整治内容如下:
(一)经营者(培训机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1.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3.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4.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5.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经营者(培训机构)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1.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2.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三)经营者(培训机构)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1.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2.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3.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5.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6.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落实责任分工
以《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基本框架为范本,认真收集、评审各类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培训服务条款、培训收退费条款、违约责任以及补充协议进行梳理,组织专家、法律顾问等对相关条款进行点评、分析。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开展执法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培训机构使用的各类培训合同文本(包括使用过的和正在使用的),重点对培训服务条款中涉及培训服务项目、教师安排、课程设置、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梳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培训机构利用格式条款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有关内容开展整治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会同教育部门审查收集整理的各类培训合同条款,重点针对涉及收退费、违约责任以及格式条款解释、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等不公平格式条款开展整治,依法查处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对查办的典型案例,要通过适当形式予以曝光,提高整治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三、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探索联合制定培训机构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清单。要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日常检查、专项督查等手段完善执法机制,增强执法合力,对涉及相关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要将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审查整改工作纳入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长效机制,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反应能力。要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渠道,重视举报线索,及时予以处置。
四、广泛宣传引导
各地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校广泛宣传,教育学生自觉抵制不公平格式条款,赢得广大学生和家长支持。各地要积极推广《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引导培训机构主动向社会公开承诺,规范签约履约行为,营造社会关注、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其他事项
请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材料、统计数据(附件)和1—2个典型案例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至省教育厅民继处、省市场监管局网监处。
省教育厅联系人:张永喜、李顺法,传真:0531—81916778、81916583、邮箱:minbanjiaoyu@shandong.cn;
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徐冲,联系电话:0531—88527848,
传真:0531—88527548,邮箱:sdgswjc@shandong.cn。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