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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0-26 10:55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教民函〔2020〕18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顺应民办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下同)办学实际需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学许可证由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技术标准统一组织印制。各市教育(教体)局应于每年1月中旬前,将上一年度办学许可证发放情况(含民办学校名称、编号、办学许可证相关信息等)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报送本年度办学许可证需求数量。

二、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编号一致。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或吊销。

三、办学许可证由民办学校审批机关依据填写规范(见附件),准确、清晰、规范填写,不得涂改。填写错误的办学许可证应作销毁处理并记录编号。

四、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

五、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度检查戳记。

六、民办学校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民办学校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其中,变更事项依法需经审批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在作出同意变更决定的同时,一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八、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九、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

十、办学许可证遗失的,民办学校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办学许可证损毁的,可凭损毁的原办学许可证到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十一、各地要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着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因地制宜开展“电子证照”试点。要进一步精简流程,强化办学许可证的规范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规范.docx


山东省教育厅          

202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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