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323D/2019-00487 | 发布时间: | 2019-09-17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教育厅 | 组配分类: | 建议提案 |
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代课教师管理办法 加强流动性教师队伍管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代课教师问题
早在2008年,《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鲁教基字〔2008〕1号)就明确要求,“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建立科学的、正常的教师补充机制,严禁使用代课教师。”2013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11号)再一次强调,“严禁聘用代课教师,个别确需聘用代课教师弥补临时性岗位空缺的,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聘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2018年,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4号)规定“支持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因培训、病休、生育等造成的教师临时性缺员,严禁中小学自行聘用代课教师。”
关于中小学教师临时性缺员聘用人员待遇问题, 2015年,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号)规定,“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驻鲁部队(以下称“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补充和使用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严格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数额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当制定符合同工同酬分配原则和单位实际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与本单位同性质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本单位无同性质劳动者的,参照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做到同工同酬。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的工资水平原则上应不低于所在地同类职业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的低位数。”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协调省直有关部门抓好上述有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关于教师退休政策问题
目前,教师与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样,执行国家统一退休政策规定。您关于55岁高级职称女教师退出教师队伍的建议,我厅将积极向国家和省直有关部门反映。在国家没有调整相关法律法规之前,我省教师需执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统一的退休年龄规定。
三、关于教师绩效工资问题
按照《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9〕63号),我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2016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意见》(鲁政办发〔2016〕56号),明确中小学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并在考核基础上,自主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进一步提高课时量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权重,切实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2018年11月,《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4号)印发,对深化中小学绩效工资制度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建立教师绩效工资增量机制,取消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要求,绩效工资由学校统筹分配,有效体现教师和管理人员工作量、工作绩效,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和特殊教育老师倾斜。在核增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农村小班额学校、寄宿制学校、民族班办班学校、考核优秀学校等单位,可适当上浮绩效工资水平。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协调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政策落实工作,切实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建言献策,推动全省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9年5月13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山东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0531-81916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