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存在中小学教师“总量超编、结构性缺员”的问题。为健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机制,保障教师配备,2016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采用师生比、班师比核定中小学编制,对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举办民族教学班或有寄宿学生,承担教学点管理任务的乡镇中心小学,以及育龄女教师较多的中小学,可按不超过教职工总量5%的比例增加教师编制。探索设立周转编制专户,对确需补充专任教师的满编超编学校予以补充。在国家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宏观政策前提下,学校教职工编制资源十分紧缺,应将有限的教职工编制尽可能多地用于配备教师,以满足教学需求。文件也明确规定,学校专职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9%)。要求继续深化中小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中小学新增教学辅助和工勤人员一般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空出的编制主要用于补充教师。为激励广大教师从事一线教学工作,制定中小学教师每周最低课时量标准(小学一般不低于12-18节、初中不低于10-16节、高中10-14节),兼职管理工作的教师,课时量不得低于该标准的三分之二。低于课时量要求的不再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聘任教师岗位。
为规范管理岗位管理,2019年4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出台《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7号),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标准,在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分别按3%、2%、1%、1%的比例,增设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较好地满足了我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需要。对工勤岗位设置也作了明确规定。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继续加强中小学岗位管理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指导各地科学设置中小学教学、管理、教辅工勤岗位,切实保障学校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建言献策,推动全省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9年5月28日
联系处室及电话:山东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0531-81916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