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的《关于女教师产假值暑寒假期间休假时间顺延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我省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关于您提出的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可否延长暑寒假时间的问题,目前仍执行原国家教委1992年答复意见,即您提到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该文件规定,“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执行”。
因假期制度涉及劳动时间和工时制度调整及立法等一系列问题,教师产假也涉及学校课程安排,我厅将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在国家和地方立法作出调整前,仍按该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建言献策,推动全省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9年5月10日
联系处室及电话:山东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0531-81916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