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民办高校发展力度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建议的答复。2015年我省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开展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允许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截止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省17市全部出台了实施办法,青岛等市还明确了财政补助办法。潍坊市和部分高校也为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4000余人办理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今年,我们将就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学校、个人增加交费支出的情况开展调研,在财政扶持资金中侧重向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倾斜,进一步完善学校、个人、政府三者共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下一步,我们也将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推动民办学校切实履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责任,引导民办学校建立教师收入与学费收入动态增长机制,合理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教师从教津贴、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对于积极且富有有成效的学校,政府也将给予以一定的资金奖励。
二、关于推动落实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确定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生均经费补贴标准建议的答复。当前,我省对公办学校拨付的生均经费,包含了教师工资、日常运转经费等支出,是政府必须履行的办学经费保障责任。与公办学校不同,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在这种体制下,政府支持公办和民办学校发展,应当采取不同的方式。目前,我省民办学校发展还不够平衡,办学质量和整体水平有待提高,如果按照生均拨款方式分配资金,难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另外,国家层面尚未提出对民办高校给予生均拨款支持的政策,个别省份的做法也属于探索性质,大部分省尚未实行。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省财政遵循“扶优扶强”的原则,主要通过项目补助、专项资金、政府购买等形式,对民办高校给予扶持,引导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我们也将协调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探索在民办高校实施生均拨款政策的可行性。
三、关于支持民办高校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建议的答复。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我省坚持不断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优化高校专业设置与管理流程。支持高校根据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依法自主设置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和尚未列入目录的新专业以外,高校自主设置专业,实行教育部备案制度。对于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尚未列入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高校可自主申请设置,由教育部审批。其中,高校申请设置尚未列入目录的新专业,要明确该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需对新专业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专业名称规范性进行论证,经高校申报,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符合相关条件后予以设置。近年来我省在编制年度跨省招生计划中,对民办高校一直予以倾斜支持。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教育部部署,结合山东实际,深化民办高校招生计划管理改革,对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民办职业院校,逐步实行在核定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的制度。
四、关于我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的支持力度建议的答复。近年来,我省采取多元化的财政政策支持民办高校发展。省级财政通过项目补助、专项奖励、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对民办高校扶持资金超过3元亿。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规定,采取多元综合措施支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在师资队伍、实训课程、专业教学、技能培训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提高,发挥职业教育属性和特色,为助推我省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培养和提供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
感谢您对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建言献策,推动全省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