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普惠性民办教育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差异化扶持政策尽快落地的建议。2018年,省政府印发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当地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探索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将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教师统一管理平台。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培养培训、国内外进修、奖励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要求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教职工足额交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建立不断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良性机制,合理确定并适当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在评优选先以及省财政资助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立项中,我们也将学校是否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作为重要申报和评价条件之一。为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待遇,2015年,我省率先在全国省级层面出台政策,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样待遇试点工作,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全省17市全部出台了实施办法,青岛等市还明确了财政补助办法,潍坊等市和部分高校已为4000余名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办理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今年,我厅将就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学校、个人增加交费支出的情况开展调研,在财政扶持资金中侧重向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倾斜,进一步完善学校、个人、政府三者共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我们也将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推动落实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并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于积极且富有成效的学校,将给予以一定的资金奖励。
《意见》对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提出民办学校学生在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目前,我省在各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符合条件的学生,均有资格获得学生资助资金。为落实普惠要求,推动教育公平,各级财政部门坚持公办、民办一视同仁的原则,将资助政策覆盖到全部民办学校,并按与公办学校一致的办法,核定下达民办学校学生资助资金。我省2015年出台政策,将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标准予以拨付。2018年我省出台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提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公办园标准由财政给予生均经费补助。并将此纳入了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范畴。
二、关于重视和加强民办教育领域的党建工作建议。2017年,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就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做出具体部署。省级层面开展了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1+1”对口帮扶,向民办高校选派党委书记工作。开展高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遴选1所民办高校、4个院系、16个党支部、1个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作为示范高校、标杆院系、样板支部、高校“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开展培育创建。专门召开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推进会,加强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指导。每年举办全省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培训班,提高民办高校党务工作水平。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系统进行调研和督查。在此基础上,2018年,省委教育工委印发了《关于推进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的通知》,加强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与公办中小学校同部署同推进。下一步,我厅将健全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充分发挥作用。制定《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标准》,提升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规范化程度。继续向民办高校选派党委书记,推动选派民办高校党委书记兼任省政府督导专员,按照相应职责监督民办高校办学情况。对没有选派党委书记的民办高校,从公办本科高校选派35岁左右的副处级干部担任督导专员兼党建工作联络员,实现党建和办学指导全覆盖。理顺民办中小学校、培训机构党的关系隶属和管理职责,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指导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下一步,我们继续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具体配套政策措施中,认真吸纳您的建议,不断提高民办教育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推动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教育厅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