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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9-12-06 15:55 浏览次数:

为完善山东省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在前期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基础上,我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了《山东省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山东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邮箱:jsc@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山东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29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意见建议”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 

 

山东省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学术作风端正。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五、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任职5年内的,每年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实验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高级实验师

1.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准确把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学科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创新贡献。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是本学科实验技术领域学术带头人。

2.长期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承担或组织实施过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实验工作。实验技术仪器设备的研发、改进改造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或主持、参与完成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前3位);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前3位);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设计者)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实施效果突出;或任现职以来出版过独创性的研究著作;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过独创性的论文、实验报告。实验教学人员承担2门以上实验教学或1专业的实验课程,教学成绩显著。系统指导过2名以上实验技术人员,效果显著。

4.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在高级实验师岗位任职5年及以上。

(二)高级实验师

1.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学科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有一定贡献。在本行业内具有影响力。

2.长期从事实验技术工作,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在实验技术仪器设备的研发、改进改造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3.参加完成市级及以上课题(前3位);或获得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前3位);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设计者)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效果良好;或任现职以来出版过独创性的研究著作;或发表过独创性的论文、实验报告。实验教学人员系统承担1门以上实验教学工作,教学成绩突出系统指导过2名以上实验技术人员,效果突出。

4.取得博士学位,并实验师岗位任职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任职满5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实验技术一线岗位工作15以上,并在实验师岗位任职满5年。

(三)实验师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能够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故障排除。在改进实验技术方面取得过较好的成绩

3.独立地完成一定数量的实验任务,并写出2篇以上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实验教学人员承担1门以上实验教学工作,教学成绩优秀

4.取得博士学位,并实验师岗位任职2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助理实验师岗位任职满4年。

(四)助理实验师

1.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和技术,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

2.熟练使用实验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对一般仪器设备具备初步维修技能

3.参加过一定数量的实验工作,能初步独立地制定实验方案,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4.具备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实验员岗位任职2年。

(五)实验员

1.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了解专业基础知识和技术,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

2.正确使用仪器设备,能够完成一般的实验任务。

3.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本标准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验分析检测、技术鉴定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附则

(一)本文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含本级。

(二)本标准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三)本指导标准自2019年12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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