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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主要内容及制度创新
发布日期: 2019-12-31 11:51 浏览次数:

《条例》共八章七十八条,主要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

一、关于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条例》明确了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幼儿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明确了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对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基本权利予以明确,规定幼儿年满三周岁,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二、关于政府和部门责任。《条例》对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应当落实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队伍建设、监管、保障公平等方面的责任,要求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支持、促进、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落实部门责任,完善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关于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是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的主要渠道,是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条例》重点围绕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进行了规范:一是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落实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要求。二是明确了幼儿园的供地性质和建设要求,规定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上施行闭环式管理,落实同步规划设计、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的“六同步”原则。三是明确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办园性质,要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但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四是明确了对未按规定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以及办园资源不足的解决措施,要求对已建成的居住区未按规定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应当通过补建、改建、新建或者回收、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各级政府可以将中小学闲置校舍、空置厂房、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改建为公办幼儿园。五是对幼儿园的建设标准提出要求,规定其选址、建设和装修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符合抗震、避险、防雷、防火、卫生、环保等标准。

四、关于幼儿园的设立与管理。对幼儿园的设立、审批和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已经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条例》结合我省实际,作了相应细化和补充:一是分别明确了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的要求。幼儿园审批实行“先证后照”制度,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相关部门进行法人登记。二是落实幼儿园依法办园基本要求,规定幼儿园应当依据章程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实施管理。三是规定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成立园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建立教职工大会制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工资分配、奖惩的重要依据。四是强化了幼儿园的安全防范措施,规定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实施网上巡查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视频图像资料的有效性,办理校方责任保险等。同时,还特别规定幼儿园一般不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儿童,应当由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委托的成年人负责接送。

五、关于幼儿的入园与保育教育。加强幼儿入园和对在园幼儿实施科学的保育教育管理,是提高学前教育工作质量的重点。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管理不规范、小学化现象等突出问题,《条例》予以重点规范:一是要求幼儿园招生按照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近原则接收适龄幼儿,特别规定了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充足的区域,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划定的服务范围,就近接收适龄幼儿入园,并对残疾幼儿入园作出专门规定。二是规定幼儿园招生除进行健康检查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三是规定幼儿园应当制定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措施,增强幼儿体质,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四是要求幼儿园应当科学组织幼儿在园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纠正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教育内容和教育环境。五是明确了家长和社会在学前教育中的责任,特别规定家长应当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合理控制儿童使用电子产品时间,给予儿童高质量的陪伴。

六、关于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为解决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编制数量不足、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福利待遇落实难等问题,《条例》明确了以下具体解决措施:一是规范了幼儿教师入职条件,规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等。二是落实教师配备要求,规定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核定编制,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现有编制总量内仍然不能满足的探索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这是我省在人员编制管理上最大的制度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和人员控制总量及时补充招聘幼儿园教师。三是落实教师待遇,规定幼儿园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等。四是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体系,实施公费师范生乡村幼儿教师培养计划,适当增加男生在教师招收、培养中的比例等。五是明确了幼儿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要求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幼儿,不得有虐待、歧视、恐吓、猥亵、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六是明确规定了幼儿园从业禁止的五种具体情形, 如有吸毒、犯罪记录,有虐待儿童不良记录,有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等,从源头上保护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七、关于保障与监管。《条例》着重强调了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保障与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责任:一是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这是我省首次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学前教育要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同时,按照国家规定明确了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所占本行政区域内在园幼儿总数的最低比例标准分别为50%和80%,充分发挥公办幼儿园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物价的主渠道作用。二是明确了财政补助标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同时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并对孤儿、残疾幼儿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幼儿免收保教费等。三是对民办幼儿园专门作出了相应的支持政策,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教师培训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四是明确了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责,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幼儿园办园水平进行分类认定,按类收费,并实行动态监管;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对幼儿园收费进行价格监管,抑制过高收费等。五是重点针对“园闹”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以保障幼儿、教职工以及幼儿园的安全及维持幼儿园正常教育秩序。同时还明晰了社会各界共同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提供良好环境和保障的相关责任。

八、关于法律责任。《条例》针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幼儿园举办者、幼儿园、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等不同层面,按照职责分工和违法情况进行了具体界定,对一些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例如,社会普遍关心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问题。《条例》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将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配套幼儿园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再如,对于擅自举办的无证幼儿园,《条例》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园、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举措必将进一步营造我省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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