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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8年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任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13 00:00 浏览次数:

  鲁教高字〔2018〕4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19号文件进一步完善现代职业教育政策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5〕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要求,经研究,我厅确定了2018年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学校、专业及培养规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学校、专业及培养规模

  (一)“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高职高专院校51所,共计111个专业点,衔接本科高校28所,培养规模6080人。

  (二)“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非师范类试点中职学校30所,共计36个专业点,衔接本科高校16所,培养规模1599人;师范类“3+4”试点中职学校10所,共计16个专业点,衔接本科高校7所,培养规模1588人。

  (三)青岛市继续与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合作开展“3+4”试点,培养规模70人。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贯通培养试点工作。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是我省现代职教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层次技术型、工程型以及其他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重要探索。各职业院校要坚持文化与技能并重,确保培养质量;各本科高校要更新观念,积极主动作为,全过程、全方位融入贯通培养各阶段,不得擅自停止与相关职业院校的合作。

  (二)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各试点职业院校、本科高校要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工作的通知》(鲁教高字〔2013〕20号)要求,定期修订完善人才培养方案。要强化交流、密切协作、精准对接,坚持一体化设计理念,共同研究制定充分体现贯通性和应用性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共同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多途径落实好贯通培养政策。各市教育局、各试点院校要通过致中学毕业生的一封信、微信、微博、短信、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及入校宣讲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对贯通培养政策进行系统宣传和解读,让考生和社会充分了解、熟悉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生或培养阶段擅自许诺转段比例误导学生。我厅将继续开展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质量检查与评估,淘汰办学质量差的学校和专业,健全有增有减、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附件:2018年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学校、专业及培养规模.doc

                                                                 山东省教育厅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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