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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实施国家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和选派援青支教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3-26 00:00 浏览次数:

  鲁教师字〔2018〕3号

各市教育局、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教师〔2017〕14号印发)《“组团式”教育人才援藏工作实施方案》(教民函〔2015〕8号印发)要求,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援藏援疆援青干部和人才管理工作的意见》(鲁组发〔2012〕59号),现就我省选派教师(包含专任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赴西藏、新疆、青海支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按照国家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组团式”教育人才援藏工作实施方案和我省援青工作需要,从2018年开始,进一步加大援助工作力度,继续选派优秀教师赴西藏、新疆、青海支教。根据受援地需求,原则上以理科教师为主、兼顾其他学科;以中学教师为主、兼顾小学学段。

  根据西藏、新疆、新疆建设兵团、青海需求,综合考虑对口支援关系、经济发展水平、教师数量,按照“合理、可持续、可实现”的原则确定选派计划(详见附件1)。其中,“组团式”援藏50名高中教师支教3年,其他支教教师支教2年。

  援藏援疆援青的专任教师主要承担学科教学和班级管理任务,组织教研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和教学指导,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与当地教师组成教学团队,带动受援学校整体提升学校理科教学水平和育人管理能力。援藏援疆援青的教育管理人员主要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组织支教教师与受援学校教师开展结对教学、教研,发挥支教教师“传帮带”作用,推动受援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负责所在学校支教教师管理,关心关注支教教师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协调受援学校、教育部门保障支教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

  二、选派数量

  2018年,从中小学在职教师、管理人员中直接选派305人,其中,西藏70人(其中,初中20人援藏2年,高中50人“组团式”援藏3年)、新疆200人、兵团25人、青海10人。

  三、选派方式

  按照分配名额,从教育教学管理水平较高的中小学校选派援藏援疆援青教师。选派数量较多的市,援疆支教教师也可以从近3年退休的高级教师中选派。

  2019年开始,选派优秀在职教师有困难的市,商受援地同意后,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受援地招用支教教师,由受援地在当地选拔、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购买服务期限相关待遇,负责管理服务,由承担援助任务的市按我省在职教师工资标准提供经费,购买服务人员不与我省产生聘用合同关系。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拔支教教师原则上不超过选派计划的2/3。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支教的,需提前安排选拔招用支教教师工作,并由承担援助计划的市组织在内地学校跟岗培训3个月以上。

  四、选派要求

  (一)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感;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身体健康;学校管理人员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各单位不得从分流或下岗对象中选派援藏援疆援青教师。

  (二)援藏援青教师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高原工作环境。援疆教师年龄不限。支教教师进藏进青进疆前,派出市教育局要认真统一安排针对性体检。

  (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用支教教师,选拔条件由受援地招用部门按照当地教师准入标准自行确定。

  (四)选派援藏援疆援青教师支教,一般2至3年选派一次,保持年度支教人数不变。支教教师如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在藏在疆在青工作,剩余支教时间1学年(含)以上的,由原派出市重新选派补充,所需交通等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剩余工作时间不足1 学年的,不再重新选派。鼓励延长支教时间或留受援地工作。

  五、政策待遇

  (一)支教学校范围为县城或中心乡镇建有周转宿舍的学校。受援地区、单位在支教学校为支教教师配备必要的交通、生活设施。一般不安排援藏援青教师到海拔4000米以上的学校支教。

  (二)选派教师所需经费,列入我省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兵团、青海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从对口支援专项经费中列支。支教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和一次性装备补贴费按照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我省援藏援疆援青干部人才的统一标准执行。其中,支教教师的生活补助费从省对口支援专项经费中列支,通过受援地学校发放。一次性装备补贴费按支教教师的实际在藏在疆在青工作时间折算,由派出单位发放。

  (三)从我省选派的援藏援疆援青教师支教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单位,支教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支教期间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同级别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援藏援青教师同时由西藏青海按照当地同类同级人员工资标准(含补贴)计发差额,援疆教师同时享受新疆所在地区同类同级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在南疆工作的援疆教师按规定享受南疆工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受援地招录的支教人员,由受援地招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关待遇,期满后由当地招录单位办理终止手续,支教期满后承担援助计划的市不再提供费用。

  (四)西藏、新疆、青海受援地按规定为每位支教教师购买援藏援疆援青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组织支教教师在藏在疆在青体检1次。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政府购买服务支教人员,由招录单位按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保险予以办理。

  援藏援疆援青教师按受援地有关规定正常享受探亲和寒暑假,可不参加受援地在寒暑假组织的活动和学习。未休假的,按有关规定可由受援单位报销1名家属进出受援地的交通费。

  (五)支教教师在藏在疆在青工作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基层工作经历,累计为其申报评聘职称(职务)的任职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经审核后作为其评聘职称(职务)的依据。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职称评审时,应对援藏援疆援青教师给予重点倾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255号)和鲁组发〔2012〕59号文件规定,做好援藏援疆援青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期满后如原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制,派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

  (六)援藏援疆援青教师的年度考核由受援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抄送派出单位。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树立正确导向,对于援藏援疆援青期间表现优秀、受基层欢迎的优秀教师,由受援地在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作出突出贡献的,受援地征求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援藏援疆援青期间考核不称职或援藏援疆援青期间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组织实施

  (一)各市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结合职能分工,做好指导协调和跟踪督查工作,共同组织实施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和援青支教教师选派工作。选派教师产生的教师岗位空缺,可通过县域内统筹调剂、教师临时周转编制专户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援藏援疆援青教师在藏在疆在青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与西藏、新疆、青海共同管理,以西藏、新疆、青海各级党委(党组)管理为主。各受援地区、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教育部门、我省援藏、援疆、兵团、援青前线、前方指挥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援藏援疆援青教师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每个派出市教育局指定1名本市领队,省教育厅指定西藏、新疆、兵团、青海各1名总领队,人数较多“组团式”支教团队指定1名副总领队,总领队、副总领队和各市领队负责支教团队成员的日常管理以及与受援单位、受援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派出市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协调等工作。

  (三)3月底前,有关市完成援藏援疆援青支教管理人员选拔,4月组织培训,4月中下旬,管理人员赴受援学校对接,暑假前返回我省,协助组织支教教师选拔、培训工作。6月底前,各市完成支教教师选拔工作。

  请各市教育局3月23日前将选派的支教管理人员名单和情况表(附件2、3)加盖公章后传真报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同时发送电子版。专任教师的学科要求、名单报送时间以及具体报到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幸晓涛,联系电话:0531—81916571、86109606(传真),电子邮箱:sdjsgzc@163.com。

附件:1.山东省援藏援疆援青教师选派计划表.docx

    2.山东省选派援藏援疆援青教师登记表.docx

    3.山东省选派援藏援疆援青教育管理人员情况表.docx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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