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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厅举办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18-11-09 09:38 浏览次数:

    6月28日,我厅举办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邀请民办与继续教育处处长梅亚宁,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山东英才学院董事长杨文解读和介绍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梅亚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通报,我省民办教育基本情况;《实施意见》制定的依据和把握的基本原则;《实施意见》的政策创新点;《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的工作安排。杨文以民办教育举办者身份介绍了对《实施意见》理解和体会。民办与继续教育处副处长赵远征回答了有关记者提问。

  中央驻鲁新闻单位、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30余位记者参加了发布会。





 

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辞

  山东省教育厅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处长  梅亚宁

  (2018年6月28日)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

  衷心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省民办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日前,省政府正式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继2007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后,省政府又一重要的关于民办教育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战略举措,也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民办教育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下面我向大家通报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我省民办教育基本情况,二是《实施意见》制定的依据和把握的基本原则,三是《实施意见》的政策创新点,四是《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的工作安排。

  一、我省民办教育基本情况

  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民办教育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我省民办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基本形成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层次类型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截至2017年底,全省共有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民办学校8972所,在校生278.1万人,分别占全省学校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27.3%和15.8%。其中高等教育方面,民办普通高等学校40所,包括普通本科高校12所,独立学院11所和高职专科学校17所,在校生36.4万人,分别占全省高校的27.6%和18.1%。高中阶段教育方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99所,在校生11.3万人,分别占全省中职总数的24.7%和14.3%;民办普通高中162 所,在校生22.3万人,分别占全省普通高中总数的27.4%和13.5%。义务教育阶段方面,民办初中317所,在校生40.5万人,分别占全省初中总数的10.7%和12.3%;民办小学282所,在校生46.1万人,分别占全省小学总数的2.9%和6.5%,学前教育方面,民办幼儿园8072所,在园幼儿121.4万人,分别占全省幼儿园总数的42.4%和43.8%,撑起全省学前教育的近“半壁江山”。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职工总数达25.5万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6.7万人,占全省学校专任教师数的14.3%。民办学校产权占地面积10.3万余亩,校舍建筑面积达3382万平方米,固定资产超过 487亿元。民办教育在推动我省深化教育改革,增加教育资源供给、提供教育多样化选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实施意见》制定的依据和把握的基本原则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层面基本完成了民办教育从法律到政策的顶层设计。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我们在起草《实施意见》时,坚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领导为方向,以实行分类管理为基础,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科学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具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的精神。对接国家确定的总体要求、改革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结合山东实际,做出相应部署安排;

  二是鼓励发展,差别化扶持。既鼓励吸引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土地、收费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坚持公益导向;

  三是尊重历史,平稳过渡。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特点和现实情况,尊重民办教育的历史贡献,保护好民办教育举办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健康稳定发展;

  四是优化服务、加强监管。注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又着力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

  五是问题导向、重在落实。聚焦影响和制约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等方面突出问题和障碍,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力求符合山东实际,具有山东特色。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政策创新点

  《实施意见》共六部分23条,围绕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加强服务与管理等六个方面进行了细化落实。

  一是切实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提出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选好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实现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扎实做好民办高校党委书记选派和管理工作。大家知道,我省在2016年就开展了这项工作,到目前,已向12所民办高校选派了党委书记。在此工作基础上,《实施意见》规定,从今年开始,所在党组织将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纳入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范围。

  在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方面,提出了发挥好“灯塔—党建在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作用,有效利用山东高校党建精品课,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将山东特色的党建管理服务平台延伸到了民办学校。

  二是推动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多措并举,支持社会力量多种方式多元参与办学。在拓宽民办学校办学筹资渠道方面,提出了对诚信度高、办学规范的民办学校可以非教育教学设施抵押,以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有偿取得土地、设施等财产抵押贷款,并可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探索教育融资运作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

  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过渡期和退出机制方面,从我省民办教育的实际出发,加强省级顶层设计,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实施意见》规定:对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过渡期兼顾了2016年11月7日前和2016年11月7日-2017年9月1日期间两个时间节点(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通过日和施行日)设立的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可用5年时间完成分类登记选择。对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明确终止时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保障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建立完善在财政、税收、用地、价格等方面差别化的政策扶持体系。提出各地要建立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鼓励各地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重点支持完成分类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民办学校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办学,可按规定程序定向协议租赁或转让,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各级政府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在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的征地过程中,占补平衡指标和年度用地指标的取得应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在收费方面将实行符合山东实际的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四是着力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多举措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教师统一管理平台。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持续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学校缴费规模,对参加试点的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在完善教师双向交流、合理流动机制方面,提出了各地可有计划建立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的帮扶机制。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身份、教龄及年度考核保持不变。公办高校教师经批准可在民办高校从事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教龄连续计算,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是构建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学校章程作用。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落实安全稳定主体责任,明确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关部门抓好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工作。

  在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提出引导民办学校以服务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人才需求为导向,更新办学理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支持有条件的民办本科高校按国家规定开展研究生教育。鼓励开展国际交流,拓展对外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六是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与管理方式。提出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健全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问题。简化审批程序,实行民办教育全链条审批,实现民办教育相关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结,提高服务效率。多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联动的民办教育综合治理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探索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监护人)、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风险防范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监督管理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

  四、《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的工作安排

  围绕《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文件的培训解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分类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领会、准确理解把握国家新法新政和我省《实施意见》的内涵,通过多方式、多途径开展政策宣传,积极推动做好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培训工作。我厅将组织培训班,对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和部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进行政策解读与研讨。各市要对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学校组织开展培训,解读培训工作要覆盖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二是加快配套政策制定。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加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健全完善制度体系,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是加强分类管理改革工作的指导。推动各地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推进《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切实保障措施落地。鼓励各地和学校在法律和国家及我省政策框架下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确保我省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最后,希望各位媒体朋友,充分发挥各自特色优势,协助我们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同时恳请大家加大对民办教育先进典型和经验的宣传报导和传播力度,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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