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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000004502323D/2018-01638 发布时间: 2018-11-04
发布机构: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组配分类: 普通话水平测试
关于界定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有效期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04 18:05 浏览次数:

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界定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有效期

问题的通知

鲁语办函〔2017〕5号

各市、各高校语委办:

近期不断接到电话咨询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有效期的问题,现就这一问题界定如下:

国家语委在1997年6月27日下发的《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中规定:“《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有效期为五年”。但在2003年5月21日颁布、6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没有有效期的规定。因此凡发证日期在1998年6月15日(含)以后,经由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在国家无新规定前,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认定长期有效。但是证书在使用过程中,若用人单位对普通话等级证书有效期有特殊规定,应以用人单位的规定为准。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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