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323D/2018-01160 | 发布时间: | 2018-11-04 |
发布机构: | 人事处 | 组配分类: | 校长职级制改革 |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莱办发〔2016〕37号
各区委、区政府,军分区,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雪野旅游区、农高区工委、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莱芜市委办公室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
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推进全市基础教育综合改革,提高中小学校长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快构建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提高校长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以职级制为核心的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努力形成教育家办学的激励机制和政策导向,促进中小学校长队伍的专业化发展,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校长队伍。
二、 主要内容
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将现有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校干部行政级别一律取消,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现任中小学校干部具有行政级别的,保留原有行政级别,纳入档案管理。新设立的中小学校不再确定行政级别。
(一)完善校长选聘制度
1.完善校长选聘机制。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负责实施的校长选聘机制。组建校长评选委员会,从具备资格的人选中通过推荐考察、竞争上岗等方式选聘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按有关规定履行任免手续。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竞聘规模、竞聘人员资格、专家评委组成、选聘程序等进行全程监督。建立校长后备人才制度,通过现职优秀副校级干部过渡、优秀中层干部公开选拔等方式,将具备校长资格的后备人才纳入校长后备人才库管理。
2.实行校长聘任制。校长的1个聘期为4年,聘期期满、考核合格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研究同意后可以续聘。实行校长试用期制度,初任校长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计入聘期。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并确定相应职级。考核不合格的,解聘试用职务。
(二)建立校长职级管理制度
1.确定校长职级序列。中小学校长职级分为四级九档:特级校长、高级校长(一、二、三档)、中级校长(一、二、三档)、初级校长(一、二档)。特级校长的数量控制在全市中小学校长总人数的2%以内,并兼顾各学段教育和城乡学校。
2.建立职级评审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出台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认定办法。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校长职级评审。结合办学业绩、专业水平、教师认可、同行评价等确定校长职级。特级校长、高级一档校长和市直学校校长职级评审由市教育局负责,其他学校校长职级评审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报市教育局备案。校长在试用期期间,职级按初级二档执行。
3.建立校长职级薪酬制度。以上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月人均应发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基数,增加绩效工资总量,专项用于发放校长职级薪酬,不同职级档次的校长职级薪酬按如下比例发放:特级100%,高级一档70%,高级二档65%,高级三档60%,中级一档50%,中级二档45%,中级三档40%,初级一档30%,初级二档25%。
在校长职级薪酬发放时,将职级薪酬总额的70%部分按月发放,30%部分根据学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校长,取消30%部分发放(只发放70%部分);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校长,取消当学年度的职级薪酬(已发放的70%部分扣回)。校长职级薪酬与岗位相匹配,不在校长岗位上工作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校长职级薪酬制度实施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完善校长任期交流制度
1.完善校长交流机制。具备相应校长任职资格的中小学校长可以跨学段交流。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2个聘期的中小学校长,原则上要进行交流任职。对从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任职的中小学校长,其职级在本级内晋升一个档次,在本级内已为一档的,晋升上一级职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年龄在45岁以下的校长,评审高级及以上校长职级,应当有在农村学校任职经历。
2.加强系统内外交流。建立能进能出的流动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符合党政干部任职条件的可交流到党政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任职,其中,具有高级二档及以上职级的市直高中校长,可到市直部门单位领导岗位上任职。熟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符合中小学校长岗位要求、具备校长任职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可交流到中小学担任校长职务。
3.充分发挥特级校长的引领带动作用。由教育行政部门为每位特级校长确定2-3所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作为其帮扶学校。将帮扶学校的发展,以及帮扶学校校长的专业成长等情况,作为考核特级校长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完善校长考核评价制度
1.建立完善校长业绩评价制度。校长聘期内实行学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考核由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校长数量应控制在校长总数的30%以内。高级二档及以上校长的考核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
2.建立社会参与的校长办学满意度评价制度。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中小学校长办学满意度评价,通过电话随访、问卷调查、座谈了解等方式,征求学校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对校长的评价意见。评价结果纳入校长业绩评价和职级评审。
3.建立职级升降制度。建立职级晋升制度,中小学校长任期内连续2个学年度考核优秀或连续3个学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可在本级内晋升一个档次,在本级内已为一档的有申报晋级评审的资格。建立诫勉降职制度,中小学校长学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职级在本级内降低1个档次,在本级内已为最低档次的,降到下一等级的最高档次,初级二档校长撤销职级并解聘现任职务。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者连续2个学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撤销其职级并解聘现任职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任期内出现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或对学校发生重大责任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中小学校长,予以解聘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4.完善校长培训机制。采取专家辅导、出国研修、课题引领、挂职交流等多种方式强化校长培训。实行校长培训学分制,将获得学分情况作为校长晋级升档的重要条件。
5.适当延长优秀校长任职年限。特别优秀的特级校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延长退休年龄。
(五)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1.严格对校长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中小学校长工作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工作制度,更好地发挥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抓好对重大决策、思想作风和用人等方面的监督。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谈话、函询、诫勉、民主生活会及约谈等制度。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校长,按规定予以问责。
2.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校长因聘任期满、调动、轮岗、退休、辞职、辞退、解聘或学校撤销合并等原因离任的,要进行离任前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评价校长业绩的重要依据,发现问题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六)完善学校其他干部选聘管理制度
1.完善选聘机制。副校长采取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集体研究通过,经教育行政部门考察后,由校长聘任;中层干部由学校党组织研究,校长聘任。
2.完善激励机制。除校长外,其他校级领导实行职级薪酬制度,职级薪酬按校长职级薪酬的30%-40%发放。其余管理人员按照绩效工资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心幼儿园校长(园长)的职级管理办法参照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执行。
(七)加强学校党建工作
中小学校党的工作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要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牵头制定《学校党组织建设暂行规定》,切实抓好学校党建工作。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校改革发展贯穿始终,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统领作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要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党员队伍、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工作。要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深化教育改革,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三、 组织领导
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加强校长队伍专业化建设,是推进政校分开、加快构建现代学校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编制、组织、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的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具体组织实施的职责。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为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7月底前,各区要制定完成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教育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