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323D/2018-00506 | 发布时间: | 2018-11-03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 |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18018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提出的《关于适当放宽学校管理岗位兼职人员工作量标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创新管理机制,优化资源配置,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完善中小学中高级岗位设置,不断提高教师待遇,在原有标准基础上,中学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设置上限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小学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设置上限分别提高7个百分点。学校的快速发展既离不开全体教师的努力,更离不开作为学校管理者的大力付出。作为学校的管理者,身兼数职,既要承担教学任务,还要承担管理责任,对学校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近几年,我省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保障学校管理人员的利益。比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我省在全国最早推行了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
国家通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深化教师职称改革的文件,对学校岗位设置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其中,中小学初、中、高级教师岗位是专门为从事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就是教师设置的,校长和其他学校管理人员,应按照校长职级制和职员制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为此,国家和我省作了一系列的规定。一是编制标准对中小学岗位进行明确规定。2001年以来,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编制文件明确规定,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的,按职位分类和因事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核定,其占教职工的比高中不超过15%、初中不超过12%、小学不超过9%。二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进行了明确规定。2007年,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规定,中小学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中小学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普通高中、初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5%。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等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0%。三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方案作出了明确规定。2012年,按照国家部署,我省实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53号),根据文件要求,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印发《关于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中兼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师推荐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51号),对于兼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推荐评审教师职称问题进行界定,明确要求在教师岗位上工作并同时兼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推荐评审教师职称,除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教师系列评审标准条件外,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每学期需担任列入《教学大纲》的1门及以上课程;每学年教育教学和兼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的工作总量须达到本学校(单位)专任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其中,教学(课堂教学或生产实习课)工作量须达到本学校(单位)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三分之二以上。
因此,2016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在上述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教师兼职学校管理岗位的人员课时量低于标准三分之二的,不得占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不得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聘任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文件考虑到国家岗位设置的限制和兼职学校管理岗位的人员的实际,目前不能放宽。
下一步,我省将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加大改革力度,在大力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行试点探索,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岗位相关制度。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建言献策,推动全省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