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323D/2018-00398 | 发布时间: | 2018-11-03 |
| 发布机构: | 政策法规处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
山东省教育厅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终止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设定层级:
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三)申请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办理条件:
1.学校终止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2)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3)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2.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3.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1.主管部门申请终止办学的请示。
材料形式:原件3份,纸质。
2.财产、财务清算和清偿的法律文件(中介机构验资评估报告)。
材料形式: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终止的决议文件。
材料形式:原件3份,纸质。
4.安置教职工和在校学生方案等情况。
材料形式:原件3份,纸质。
5.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情况。
材料形式:原件3份,纸质。
6.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情况。
材料形式:原件3份,纸质。
7.偿还其他债务情况。
材料形式:原件3份,纸质。
(六)数量信息:
无数量限制
(七)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无中介机构,需开展专家实地考察评审和专家会议评审。
(九)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并受理(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网络提交、通过省级政务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类窗口现场提交、寄送至省级政务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类窗口提交);
2.专家实地考察评审;
3.专家会议评议;
4.征求意见;
5.省政府批复;
6.上报教育部备案;
7.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可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告知办理结果、通过省级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出件窗口邮寄送达)。
(十)办理方式: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或山东政务服务网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
社会事务类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十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四)法定期限:
无
(十五)承诺期限:
176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0531-82083161 81676766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http://zwfw.sd.gov.cn/sdzw/see/notice/index.do?orgcode=SD370000JY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山东政务服务中心
0531-82083195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没有统一格式的申请表格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