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323D/2018-00396 | 发布时间: | 2018-11-03 |
发布机构: | 政策法规处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
山东省教育厅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变更举办者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设定层级:
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三)申请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办理条件:
1.学校变更举办者应当具有正当理由和可行性方案,应符合相应层次、类别学校设置标准的要求。
2.同时涉及地址变更的,应达到相应层次、类别学校设置标准要求。
3.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按原学校设置审批程序,由设区市政府报审批机关核准。
4.学校新举办者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出资举办该学校,并形成相关决议。
5.学校原举办者和新举办者对学校财务清算报告认可无疑义,签订举办权转让协议,明确在财务、资产、债务等方面的处理意见,保证变更举办者后学校的稳定和持续健康发展。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1.原举办者变更举办者申请函和新举办者承办申请函。
材料形式:原件3份,纸质。
2.举办者变更后的学校章程(民办学校还需提供董事会、理事会章程)。
材料形式:原件3份,纸质。
3.新举办者资质证明。
材料形式: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4.拟任法定代表人简介等(民办学校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材料形式:原件3份,纸质。
5.举办权转让协议。
材料形式: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6.财务清算报告。
材料形式: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7.民办高职学校原举办者董事会同意退出举办学校的决议和学校原董事会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
材料形式: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六)数量信息:
无数量限制
(七)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无中介机构,需开展专家实地考察评审和专家会议评审。
(九)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并受理(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网络提交、通过省级政务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类窗口现场提交、寄送至省级政务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类窗口提交);
2.专家实地考察评审;
3.专家会议评议;
4.征求意见;
5.省政府批复;
6.上报教育部备案;
7.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可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告知办理结果、通过省级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出件窗口邮寄送达)。
(十)办理方式: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或山东政务服务网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
社会事务类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十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四)法定期限:
无
(十五)承诺期限:
176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0531-8208316181676766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http://zwfw.sd.gov.cn/sdzw/see/notice/index.do?orgcode=SD370000JY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山东政务服务中心
0531-82083195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没有统一格式的申请表格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