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323D/2018-00394 | 发布时间: | 2018-11-03 |
发布机构: | 政策法规处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
山东省教育厅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设定层级:
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三)申请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办理条件:
1.申请合并的高等职业学校已列入山东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2.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3.配备以专职教师为主的教师队伍,其人数、结构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3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3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
4.具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体育活动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生均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500亩以上(民办学校不低于200亩),大、中城市在市区内建校的,其占地标准可适当放宽。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建校初期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8万册。
5.课程设置必须突出职业技术教育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学校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置与装备。
6.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以上。
7.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8.学校有良好的周边环境,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校园环境建设与校园文化建设有机结合,积极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9.设置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
10.学校分合并应当具有正当理由和可行性方案,应符合相应层次、类别学校设置标准的要求。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1.主管部门关于学校合并的申请函,应说明合并的理由和实施方案。
材料形式:原件3份,纸质。
2.合并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
材料形式:原件3份,纸质。
3.学校合并前基本情况介绍及合并后基本办学条件情况(含合并后学校领导班子及管理人员组成、校园建设规划图、校园所有用地、用房产权证,专任教师名单,主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情况一览表)。
材料形式:原件3份,纸质。
4.学校未来发展规划。
材料形式:原件3份,纸质。
5.主管部门关于合并稳定工作风险评估报告。
材料形式:原件3份,纸质。
6.主管部门承诺在资金、政策等方面支持合并后新的学校发展的有关文件。
材料形式:原件3份,纸质。
(六)数量信息:
无数量限制
(七)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无中介机构,需开展专家实地考察评审和专家会议评审。
(九)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并受理(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网络提交、通过省级政务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类窗口现场提交、寄送至省级政务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类窗口提交);
2.专家实地考察评审;
3.专家会议评议;
4.征求意见;
5.省政府批复;
6.上报教育部备案;
7.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可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告知办理结果、通过省级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出件窗口邮寄送达)。
(十)办理方式: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或山东政务服务网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
社会事务类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十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四)法定期限:
无
(十五)承诺期限:
176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0531-8208316181676766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http://zwfw.sd.gov.cn/sdzw/see/notice/index.do?orgcode=SD370000JY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山东政务服务中心
0531-82083195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没有统一格式的申请表格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