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03 15:58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改发〔2015〕1号

各市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基础教育综合改革,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的有关要求,我厅将与部分市人民政府共建若干“山东省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

现将《山东省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2月28日

山东省基础教育

综合改革试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全省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工作,加强对试验区的管理,充分发挥试验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验区,是指省教育厅和市人民政府协议共建的、以市为单位推进的、以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验项目为依托的试验区。

第三条  试验区应当坚持育人为本、整体推进、重点突出、创新发展的原则,根据全省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在全面推进《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的基础上,精心选择试验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先行先试,大胆创新。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申请共建试验区以市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市均可申请共建试验区。

第五条  申请共建试验区应当明确试验项目。试验项目从《意见》提出的课程教学改革、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教育评价制度改革、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教师管理与培养培训改革、社会力量办学体制改革和社会参与监督体制改革等7项改革中选择。可以选择7项改革开展综合改革试验,也可以选择其中几项改革开展试验。

第六条  申请共建试验区的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基础教育改革,组织机构完善,基础教育改革工作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二)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建立改革工作协调机制,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合力。

(三)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具有推动改革的积极性,社会各界对推进改革的认可度高,能够对推进改革形成共识。

(四)教育改革和发展基础扎实,已形成鲜明的区域特色,具有区域代表性和示范意义。

(五)试验项目具有现实针对性和前瞻性;试验目标、任务明确;试验内容科学性、可操作性强;试验保障措施得力。

第七条  市申请共建试验区,由市人民政府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人民政府申请共建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函;

(二)共建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协议;

(三)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方案。

第八条  共建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协议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共建目标、共建内容、共建机制等内容。共建协议应在提前与省教育厅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形成。

第九条  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方案应当包括试验项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任务、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建设方案应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


第三章  审 定

第十条  省教育厅对申请共建试验区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对申请共建试验区的市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审查意见,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和部分市共建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和市人民政府签订共建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协议。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试验区工作;市教育局负责试验区实施工作,并明确专门科(处)室负责试验区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市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市教育局应当加强对试验项目的过程管理,定期研究解决试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验项目顺利进行。试验项目周期一般为3至5年。

第十五条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教育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攻坚克难,务求实效,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中创造经验,发挥试验区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  注意处理好试验项目先行先试、率先突破和其它改革项目系统设计、整体推进的关系,把握各项改革的耦合性和关联性,使各项改革相互衔接,统筹兼顾,发挥最大综合效益。

第十七条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了解改革政策,支持教育改革。试验区各学校要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解读改革政策措施。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负责试验区的设立审定和指导协调;定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试验区试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负责总结、宣传和推广试验区的经验做法和改革成果。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和市人民政府成立试验区共建协调委员会,定期研究确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各市申请和试验区试验项目推进需要,在规划、政策、经费、信息等方面对试验区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试验区试验项目进展情况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各市在每季度末和年底,将本市试验项目进展情况填写《山东省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试验项目进展情况表》,写出工作总结,一并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  试验区试验项目完成后,市向省教育厅提交试验区工作总结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省教育厅和市人民政府协商,组织专家组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试验区进行验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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