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参与监督评议教育工作的意见
鲁教督发〔2015〕2号
各市教育局:
为全面实施国家及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充分发挥社会对教育工作的监督作用,现就完善社会参与监督评议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广泛参与。有效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评议,充分发挥各层次、各领域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集思广益,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意见建议。
(二)公正客观。坚持实事求是,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前提,务求实效,真实客观地反应评价对象的实际状况。
(三)科学严谨。合理谋划,科学设计,规范监督评议程序,确保监督评议内容符合教育发展规律,监督评议结果有助于改善教育质量。
二、目标任务
畅通社会参与监督评议教育工作的渠道,保障公众对教育事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密切社会与教育行业的互动关系,拓展第三方评价机制,推进管办评分离,把教育行政部门变为规则的制定者、程序的监督者、过程的服务者、结果的使用者,推动教育评价机制的科学化,有效提升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监督评议主体
(一)社会各层面自然人代表。包括社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
(二)具有监督评议职能的部门或组织。包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社情民意调查队、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等。
(三)教育研究评估专业机构。包括各级教育评估所、评估院、评估中心等。
(四)经民政部门注册的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民办非企业或其它社会组织。
四、监督评议对象
社会参与监督评议的对象即监督评议的客体,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以及其他需要监督评议的教育对象。
五、监督评议内容
(一)对教育行政部门监督评议的内容:教育整体规划、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贯彻全国和省教育规划纲要情况、日常教育行政活动、师资培训、招生考试、学生资助、违规查处等工作。
(二)对学校监督评议的内容:办学常规、基建工程、教学用房配置、教学设施维护及使用、教学仪器图书配备及使用、学校安全、学生餐饮及住宿管理、课堂教学、教学研究、课外活动、校园文化、校长课程领导力、班额标准化、家校协同、办学特色等。
(三)对教师监督评议的内容: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师修养、职业能力、专业发展、工作量、德育工作、教学常规、班级管理、育人效果、专业能力、教学手段、教学模式、师生关系、违规违纪行为等。
(四)对学生监督评议的内容:全面成长情况、课业负担、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公民素养、人格品质、理想信念、学业水平、思维能力、成绩均衡度、身体形态机能、健康生活、学习动力、潜能发展、心理健康、艺术基本素养、爱好特长、社会实践、安全理念、环境意识等。
六、具体措施
(一)建立重大决策咨询制度。在制定和实施关于教育改革、学校规划、财政预算、学区划分等重要教育政策时,要事先进行调研,组织由学校、教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视导,确保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能够反映教学一线及社会各界的需求和意愿。组织熟悉了解相关业务领域的专家进行严格的论证评估,并出具评估结论,保证决策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二)实行重大事项协商听证制度。事关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重大事项等可以举行听证会。协商听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选定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作为承办方独立组织。按照自愿报名和邀请参与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听证会代表。听证会可根据需要安排录像、速录工作,制作听证记录。对听证会中代表反映集中、合理的意见,要研究论证后予以采纳;对听证会中代表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没有采纳的应作出说明,书面反馈听证会代表。
(三)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凡涉及到与公众密切相关的有关教育的重要政策和信息都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开,解读具体政策,让社会了解知悉政府的决策部署,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重要业务工作、重点项目、专项工作督导督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制度,包括学校办学水平、办学特色,招生政策、程序与结果,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情况,学生课业负担监测结果等信息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坚持重大事项新闻发布制度。凡是社会和群众普遍关注的教育重大政策和重点工作都要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开,建立和完善定期有序发布机制,增强新闻发布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五)坚持部分重大事项和服务信息公告公示制度。对于教育领域内一些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事项,要将决策标准、要求、程序和相关服务信息及时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评议和举报,确保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向社会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收集到的群众反映、建议和举报,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认真受理并予以答复。
(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监测评价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备专业素养和业务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承办)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监测、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教师教学现状调查评估、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等相关工作。通过公开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评价内容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开展社情民意调查。委托社情民意调查机构开展教育满意度调查测评。组织由驻地社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参与的满意度调查活动。调查可采用填写满意度问卷的方式,问卷内容包含教育公平、校舍设施、师资配置、教学质量、课业负担等方面。调查结果作为衡量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参考和校长职级评定、学校招生等的重要依据,引导和促进学校规范办学、特色办学。
(八)继续做好教育督导工作中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调查是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做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满意度问卷调查等相关满意度调查工作,全面了解家长、教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层面对有关教育工作的认识和评价,调查结果作为督导结论的重要参考。
(九)开展行风评议工作。配合地方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行风评议工作。依靠来自社会各界的群众代表,在全面深入调查、分析、归纳的基础上,对教育系统的工作和作风进行公开评议,作出评价,促进教育系统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纳入日常管理,推动行业作风建设和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评议内容可包括履行职责、依法行政、队伍管理、工作作风、行为规范、服务意识、办事效率等方面。评议方法可包括电话调查、填写问卷、召开座谈会、走访询问等方式。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进一步健全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制度。健全家长委员会组织机构,促进学校与家庭的沟通联动,请家长参与监督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行为。家长委员会征求广大家长的意见,对学校的日常管理和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学校要把家长委员会的建议列入议事日程,进行研究并加以落实和回复。
(十一)探索建立与教育行政脱钩的教育评估专业机构。推动教育评估所、评估院、评估中心等与教育行政部门实质性脱钩,成为独立承担各项教育评估业务的专业机构,增强工作自主性,消除教育行政领域的影响。
(十二)研究探索并支持建立教育社会评价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涵盖社会多个层面的教育社会评价机构,按法定程序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后,开展教育社会评价业务,创新评价模式,完善评价流程,改善评价工具,提高统计分析效率,拓展业务领域,为教育工作提供参考。积极开展教育的社会评价研究,逐步积累经验、创新发展。
(十三)畅通群众诉求和信访渠道。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和汇集的渠道,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教育惠民服务机构(可设在已有科室),公布地址、电话、网址,在工作日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听取群众关于教育的诉求。完善信访机制,建立系统行风建设和违规违纪举报平台,即时受理群众有关教育领域的投诉,严格转办程序,及时跟进,妥善处理解决。
(十四)健全舆情研判和回应机制。密切关注社会对教育的评价,加强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利用和反馈,建立和完善舆情研判和回应机制,及时掌握舆情导向,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联络,确保教育新闻报道的真实客观。
(十五)建立效能评估机制。为提高教育行政部门内部效能,实施会议效能评估、文件效能评估等内部效能提升的评价机制,提升教育综合治理能力。采用问卷调查和座谈调查等方式,进行多方位的调查和了解,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完善管理,提升效能。
(十六)建立第三方调研纠偏纠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针对相关教育新政出台引发的热点问题,进行细致调研,形成调查研究报告,对教育政策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建议,促进政策的修正和完善,为教育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教育行政部门对经核实确实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矫正。
(十七)改革传统评价方式。通过发挥社会评价教育的作用,推动改变过度重视将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作为评价重要指标的做法,积极建立多元评价体系,充分运用评价指挥棒,引导学校、教师创造适合每一名学生健康成长的教育环境。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