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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3〕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把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足额安排经费,保障督导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到2015年年底全省基本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协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机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7日
山东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3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评估标准和工作程序,严禁弄虚作假;要坚持科学性原则,在广泛收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程度作出基本判断;要坚持指导性原则,既要找准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又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整体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第三条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必须在县(市、区)所辖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评估方案》要求的基础上,并经市级复评通过后进行。督导评估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四条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主要包括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两个方面。
第五条 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内容:
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第六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内容:
(一)入学机会1.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体系;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3.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统算不低于95%;4.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不低于60%,并逐步提高。
(二)保障机制
1.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机制;
2.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近3年做到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3.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财政性教育经费向薄弱学校倾斜;
4.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并保持稳定增长;
5.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做到足额征收,足额及时拨付用于教育;
6.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教育资金,从地方分成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育。
(三)教师队伍
1.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岗位津贴;
2.义务教育学校学科教师配备合理,按省定编制标准和编制管理办法配备和管理教师队伍;
3.建立并有效实施了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
4.城乡学校教师职称结构比例基本一致;5.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加强教师培训。
(四)质量与管理
1.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开齐开足课程;
2.小学、初中年巩固率分别达99%、98%以上;
3.小学、初中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达到90%以上;
4.义务教育阶段不存在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公办义务教育择校现象得到基本遏制;
5.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得到有效减轻。
第七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总分为100分)、小学和初中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的县(市、区),方可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同时参考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
第三章 实 施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要求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并填写《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自评达到要求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复评后,形成复评报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验收。
第九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评估前向社会发布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公众满意度调查,可通过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调查的对象主要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等。其中,学生家长的比例不低于50%,其他各类调查对象数量大体相当。
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案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
第十一条 通过督导评估验收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认定。认定合格的,由教育部公布并授牌,省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区域内发生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予督导评估,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 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经认定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进行复查。对主要指标不能达到本办法标准的,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报请教育部撤销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