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03 15:30 浏览次数:

国家教育督导团

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教督〔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了贯彻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通知精神,做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省级实施办法

各地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工作,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办法。各地实施办法中的主要内容要涵盖《暂行办法》中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条的内容,并且对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办学标准的评估作出明确规定。

二、需报送的材料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函。

2.省级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3.省级对通过评估县(市、区)的评估报告,其中包括省级对被评估县(市、区)的总体评估结论和对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办学标准、政府工作、义务教育校际均衡状况三个方面的评估结论,以及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等方面内容。

4.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见附件1)

5.申请认定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6.公众满意度调查实施方案,包括问卷及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结果分析报告。

7.省级教育督导机构评估前在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对申请评估县(市、区)进行督导评估的公告。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报送时间

鉴于今年是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的第一年,2012年报送材料截止时间可延长到10月31日。从2013年起,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8月31日。

四、报送要求

申请国家认定材料须经省级主管领导同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公章报送,申报表也须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联系人:教育部督导办陈卫军

电话:010-66097361、66097135(传真)

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邮箱:ddbzc@moe.edu.cn


附件:1.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

   2.《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


201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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