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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规范幼儿早教辅导机构管理的建议》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201040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8-11-03 15:29 浏览次数:


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12010406号提案的答复



提出的《关于规范幼儿早教辅导机构管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随着学前教育的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早教工作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3岁以下幼儿家庭早教入托需求加大与公共托育服务严重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重视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精神,探索发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模式和经验,教育部于2012年4月启动了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从明确管理体制、合理配置资源、培养培训师资、加强规范管理、合理分担成本、促进内涵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要求试点地区建立政府主导,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分工负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分工,切实把0-3岁早期教育指导纳入公共卫生和教育服务体系)。我省的青岛市作为全国14个试点城市之一,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医教结合、科学专业”的基本原则,以发展公益普惠、科学规范的婴幼儿早期教育为方向,在建立完善早期教育管理机制,创新早期教育服务模式,提高早教指导专业化水平,促进早期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做了一定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9号)规定,“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目前,根据职能划分,教育部门具体负责3-6岁儿童的学前教育,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不属于幼儿园教育的范畴。从国家层面来看,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也尚未明确职能部门。幼儿园的教学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鼓励幼儿园结合自身情况,充分挖掘教师自身特长和能力,适当开设园本课程,注重孩子的参与和体验。同时,要贯彻执行教育部颁布的《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防止和克服 “小学化”倾向。

下一步,我省将按照国家和教育部的最新要求,在抓好幼儿园教育的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幼儿托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期待。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建言献策,推动全省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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