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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尽快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的建议》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201040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8-11-03 15:28 浏览次数:


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12010405号提案的答复



提出的《关于尽快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落实教师养老保险同等待遇的问题。2015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7号),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开展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允许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到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省17市全部出台了实施办法,青岛、聊城等市还明确了财政补助办法。潍坊、烟台、滨州等市和部分高校也为部分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办理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落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持续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当地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学校缴费规模,对参加试点的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引导鼓励民办学校建立不断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良性机制,合理确定并适当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

二、关于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的问题。为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我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意见》进一步落实用地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三、关于教育资源共享的问题。目前,各级政府教育平台均面向民办学校开放,各级教育部门的考试题库等资源均无偿提供给民办学校使用。但学校自身开发的教育资源所有权归学校,不属于公共资源。对此,我们鼓励公办、民办学校之间建立有关帮扶机制,共享教学资源,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四、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生均经费的问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6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鲁政发〔2016〕1号)等文件,已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纳入公共财政“两免一补”政策中,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样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标准予以拨付。《意见》进一步强调,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

五、关于民办学校享受和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待遇。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民办学校经认定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等有关规定。《意见》又明确提出,“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您的建议,继续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政策措施,围绕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税收等各方面的政策支持,特别是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支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综合施策,不断提高民办教育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推动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建言献策,推动全省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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