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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建立向民办高校选派优秀公办教师长效机制的建议》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201017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8-11-03 15:27 浏览次数:

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12010175号提案的答复



提出的《关于建立向民办高校选派优秀公办教师长效机制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和经验丰富、业务精湛的教学管理队伍是民办学校持续发展的关键之一。为扶持民办高校师资建设,我省除了不断落实民办高校教师同公办高校教师同等待遇、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开展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等政策措施外,还于2015年起开展公办高校帮扶民办高校三年行动计划,43所公办高校在教学、师资和管理等方面对口帮扶23所民办高校。为推进民办高校规范有序发展,我省加强对民办高校党的领导,建立了向民办高校选派党委书记制度,目前已向12所民办高校选派了党委书记。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强调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民办学校实现良性治理。

一、关于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及公办教师帮扶民办学校问题。《意见》提出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各地要有计划地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等帮扶工作。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允许公办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民办高校从事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具有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自聘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或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教师的,在民办学校任教教龄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有关规定连续计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关于支持民办学校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培训的问题。《意见》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培养培训、国内外进修、奖励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三、关于离退休干部参加民办高校教学和管理问题。在我省民办高校发展初期,公办高校退休干部在民办高校正确办学方向把握、规范管理、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公办高校退休干部到民办高校任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或备案。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政策措施,围绕师资队伍建设等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综合施策,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民办学校自身也需进一步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多措并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育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教学与管理队伍,共同推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建言献策,推动全省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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