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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促进我省中小学生校外课后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的的提案》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201002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8-11-03 15:26 浏览次数:


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12010024号提案的答复



省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促进我省中小学生校外课后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的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小学校外课后服务机构作为校内课后服务的补充,迎合了市场需求,发展非常迅速。但正如您反映的,当前我省中小学校外课后服务机构形式不一,内容多样,安全隐患较多等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您所说的中小学生校外课后托管服务机构一般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为学生提供接送、餐饮、看管、休息等社会服务的机构。这类机构由食药监部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审批。从法律层面讲学生校外托管服务机构既不属于学校,也不属于教育培训机构,教育部门没有对此类机构进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托管服务机构涉及登记注册、餐饮、卫生、交通、消防、安全、教育、收费及从业人员资质等诸多问题和多个部门的管理职责,必须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涉及什么服务内容的由对口部门为管理主体,依据行业标准,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我们赞同加快学生校外托管服务机构立法,建立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我们提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力量发展托管服务事业。在这方面,青岛市已经探索推进了“以学校家委会为主导、学校参与配合”的托管工作模式,潍坊市开展了小学生放学后多元化看管服务工作,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我厅对此做了积极得推广。目前我厅正在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18〕13号)要求,会同省直各有关部门开展我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下一步,我厅根据本部门职能,结合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督促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重视课后托管服务问题,指导其开拓思路、创新举措、加大投入、加强规范,结合实际逐步做好有需要的中小学生放学后的托管服务工作。

一是积极推动建立综合治理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综合施策,将督导、评估、信息公开、社会参与评价等作为规范民办教育和课后托管服务的重要手段,健全完善诚信档案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是积极推动政府主导,进行投入保障。探索建立以县投入为主导、社会化服务机构为主体的投入保障机制。鼓励各县(区、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投入专项资金,采取购买社会服务或加强学校课后活动建设的方式做好学生放学后的看护管理工作。

三是开发社会资源,开展以公益性为主的课后服务活动。鼓励各地探索依托学校、社区、青少年活动场所等设施设备资源,通过组建教师队伍、招募志愿者等方式,按照非营利和学生自愿的原则,为学生提供低偿课后活动服务。

四是切实做好课后服务保障工作。科学确定服务内容、创新课后服务形式、完善课后服务机制,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外教育规律,尊重家长和学生意愿,搞好学生上学日放学后的课后服务工作,组织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社团活动等,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辅导等,解决课后的“三点半”难题。

五是坚决保障学生安全。积极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对学生校外托管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消除交通、卫生等各种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学生安全。同时,持续优化中小学生受教育环境,回归素质教育本质,让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快乐成长。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建言献策,推动全省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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