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12010028号提案的答复
省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对民办高校设立生均经费补贴的建议》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办高等教育发展
近年来,我省认真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就民办教育发展作出重要批示。我省在加快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方面,积极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在教师培训、专业建设、科研立项、评优选先等方面与公办高校一视同仁。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民办高等学校,为全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和引导作用。
二、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享有同等学生资助政策
学生资助政策是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普惠性支持。目前,我省在各教育阶段民办高校就读、符合条件的学生,均有资格获得学生资助资金。为落实普惠要求,推动教育公平,各级财政部门坚持公办、民办一视同仁的原则,将资助政策覆盖到全部民办高校,并按与公办高校一致的办法,核定下达民办高校学生资助资金。
三、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享有同等师资培训政策
省里组织开展的高校师资培训,对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平等对待,培训名额全部按学校教师人数计算分配,民办高校教师同样接受高质量培训。通过支持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民办高校教学质量提升。
四、支持民办院校加强基础办学能力
2018年,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4000万元,支持实施民办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引导民办高校提高办学基础能力。经过评审,12所本科、6所专科民办高校,在办学条件建设、信息化建设、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获得经费支持。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办学成本
为支持民办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发展,国家及我省相继出台了系列税收等优惠政策,各级教育及相关部门积极支持民办高校充分利用已出台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增加学校收入,降低办学成本。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免征营业税;落实教育税费减免政策,企业和个人捐资助学资金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提供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其名下的土地、房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民办学校举办者用于办学的土地、房屋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免征过户税费。
六、在收费政策上对民办高校给予支持
目前,我省已全面放开民办高校收费权限,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进一步降低办学成本。
七、关于对民办高校建立生均经费补助政策的意见
当前,我省对公办学校拨付的生均经费,包含了教师工资、日常运转经费等支出,是政府必须履行的办学经费保障责任。与公办学校不同,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承担。在这种体制下,政府支持公办和民办学校发展,应当采取不同的方式。目前,我省民办学校发展还不够平衡,办学质量和整体水平有待提高,如果按照生均拨款方式分配资金,难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另外,目前国家层面尚未提出对民办高校给予生均拨款支持的政策,个别省份的做法也属于探索性质,大部分省尚未实行。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探索在民办高校实施生均拨款政策的可行性。
感谢您对我省民办高校发展的关心。
山东省教育厅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