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18037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提出的《关于关注中小学教师身心健康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内容与我省当前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思路高度契合,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身心健康,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教师身心健康的良好氛围,利用媒体多方面正面宣传教师,切实提升教师社会地位。
一是不断提高教师地位待遇。自2009年1月1日起,我省义务教育教师实施绩效工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财政部门合理确定教师津贴补贴标准,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定期开展特级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优秀班主任、齐鲁最美教师、教书育人楷模等优秀教师评选表彰活动,大力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营造尊师重教良好社会风尚。提高中小学高级和中级教师岗位设置比例,扩宽教师成长发展空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规定,在现有标准基础上,中学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设置上限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小学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设置上限分别提高7个百分点。
二是每年定期组织教师体检。我省下发《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要求,实施教师年度体检制度,所需费用从学校办公经费中列支,有条件的可由同级财政单列资金予以保障。
三是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明确提出,改进完善教师评价考核标准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科学考核每位教师和教育管理者的工作实际,落实相应的绩效工资,确保多劳多得、优教优酬的分配政策落到实处。《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5〕2号),明确将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艺术素养等反映学生发展水平的指标,以及校长课程领导力、学生课业负担、教师教学方式、师生关系、班额标准化、家庭教育等与学生成长密切相关的因素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师发〔2015〕4号),明确改革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把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作为教师评价的基本标准,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评价多元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2018年4月,我厅联合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山东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鲁教基字〔2018〕11号),其中强调严禁单纯以学业水平成绩评价学生;严禁将学生学业水平成绩作为教师评价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关注中小学教师身心健康。一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提出的“不断提高地位待遇,真正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二是与省直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定期体检的保障制度,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教师体检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提高体检标准,保障体检质量。三是在教师培训中加大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各地定期开展教师心理健康疏导。四是加强检查监督,畅通信息渠道,确保教师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建言献策,推动全省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