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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议》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180384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8-11-03 11:49 浏览次数: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18038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提出的《关于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们提出的建议很好。正如您们提案中所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校内教学的有益补充,承载起满足学生对于教育多样化、个性化和分众化的需求。当前,部分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办学管理混乱、虚假宣传等现象,扰乱了教育培训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对此,各级教育部门采取了积极措施。一是2015省教育厅出台《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严禁有偿补课提出了“六严禁”。通过公开和畅通举报电话、邮箱,明查暗访等方式查处并通报一批违规单位和人员,推动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同时,省教育厅转发了《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二是2016年省教育厅印发《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各市也制定相关政策,明确、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基本办学条件与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和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的对象、内容、方式。采取专项检查、年报年检、“双随机”抽查、“星级”评估、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种途径实施监管。三是2018年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重申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严禁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目前,我厅正在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18〕13号)要求,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我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坚持标本兼治、内外监管、综合施策做好以下工作:

在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方面:一是完善政策制度。加快出台我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二是积极推动建立综合治理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综合施策,将督导、评估、信息公开、社会参与评价等作为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手段,健全完善诚信档案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三是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在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方面:在全省开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一是通过规范课程开设、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严格规范日常考试、开展教师有偿补课治理等方式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二是科学确定服务内容、创新课后服务形式、完善课后服务机制,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三是加强家校沟通、加强家长教育,引导家长尊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形成正确的成才观。理性看待校外辅导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四是持续优化中小学生受教育环境,回归素质教育本质,让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快乐成长。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教育厅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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