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18031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民办非学历教育是民办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多元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家和我省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措施同样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支持与规范并举的指导思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多措并举,不断加强对教育机构的鼓励支持与监督指导。
一、完善政策制度。将从事自学助考与文化教育的教育机构纳入民办教育统一管理,2016年省教育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各市进一步明确、规范教育机构基本办学条件与设置标准、审批条件与审批程序。
二、合理引导教育机构做大做强。山东大智教育集团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成为我省第一家从事教育培训的上市公司。潍坊市鼓励通过跨区直营、吸收加盟、建立分支机构、业务类别扩张等方式扩大规模,形成了集团化管理、特色化办学、个性化服务、多元化发展的模式。通过招聘、吸纳高素质的教育专业人才,整合教育教学资源优势,研发出具有自身特点的课程和教材体系,探索与公办学校联合开展教师培训、名家进课堂等活动,为社会提供了优质、可选择的教育资源,切实促进了优质教育资源社会共享。越来越多的大型教育机构和高端连锁加盟机构,推动了本市教育机构不断壮大。济南市按照“依法、简捷、便民”的原则。调研完善了9项办事指南、20项办事样本和办事表格,全部面向社会公开。在为民办事方面,做到了能用表格出具的材料提供表格样本,不能用表格出具的材料提供办事文书样本,大大降低了服务对象的办事难度,节省了办事时间。
三、加强政策宣传。为维护依法办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各地在教育部门官方网站、电视台黄金时段、报纸等发布温馨提示信息,向学生发放“明白纸”,告知学生和家长如何选择教育机构、识别招生广告、办理收退费、维护合法权益等事宜,鼓励家长和学生到合法教育机构学习。
四、引导发挥服务社会功能。民政部门积极鼓励教育机构参与社会组织信用评估工作,允许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五、积极培育行业组织。我省与部分市分别成立了民办教育协会,省民办教育协会还组建了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委员会,围绕“协助、协调、协商、协作”四项主要职能开展工作,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多次组织发布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倡议书,签署承诺书。
六、综合施策强化监管。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了具体措施,明确监管的对象、内容、方式、途径。如,济南市制定了《民办培训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财务审计工作的意见》。威海市制定了《威海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评估方案》《威海市民办教育办学指南》。潍坊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清理无证办学促进民办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的通知》等。二是创新监管方式。我厅组织开展了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依法办学专项检查,各市按照省教育厅要求,通过联合执法、评估督导、年报年检、“双随机、一公开”、“星级”评估、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种途径实施监管。三是强化服务意识。通过印发《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政策选编》,举办民办教育管理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不断提高教育机构负责人管理能力与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吸纳您的意见建议,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教育机构健康发展、规范发展。一是大力推进教育机构党的建设,切实加强党的领导。二是完善政策制度建设,出台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三是建立差别化的扶持制度。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认真落实国家对民办学校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规范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引导教育机构合理定价。四是科学引领。促进教育培训产业转型升级,为社会提供多样化、高品质的教育产品,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五是推动建立综合治理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将督导、评估、信息公开、社会参与评价等作为规范教育机构的重要手段,健全完善诚信档案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六是强化服务。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做好教育机构有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教育厅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