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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完善农村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的建议》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180008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8-11-03 11:43 浏览次数: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18000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1年以来,我省先后组织实施第一、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幼儿教师队伍得到初步加强,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出台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并指导各地开展公办园编制核定工作,鼓励各市通过政府购买方式补充公办园幼儿教师,幼儿园教师数量得到一定补充,并通过开展远程全员研修、骨干教师集中面授、贫困地区送教上门、齐鲁名师名园长建设工程等项目,提高了园长、幼儿教师的专业素养。但由于我省是人口大省、学龄人口多、学前教育支出负担重,同时,因为学前教育长期以社会力量办园为主,底子薄、历史欠账多,仍然是我省整个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特别是随着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和城镇化进程加速,当前城镇适龄幼儿大幅增加,给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尤其是农村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带来极大的压力和挑战。

前期,按照刘家义书记的批示指示精神,我厅对全省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进行了专题调研,针对幼儿园教师队伍存在的问题,与省直有关部门共同发力,协同推进。近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拟出台《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公办幼儿园编制人员管理的相关措施,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为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坚实有力保障。一是组织公办幼儿园重新核编。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审批设立公办幼儿园,重点保障各级政府、教育部门举办的实验幼儿园、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公办学校附属幼儿园纳入机构编制管理。2018年,按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编制,充分挖掘现有编制资源,新增编制首先从改革管理、精简收回等待分配编制中调剂解决。二是探索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现有编制总量内确实无法满足的市、县(市、区)需求的,可对实验幼儿园、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公办学校附属幼儿园等公益二类幼儿园探索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确定人员控制总量,按照《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3号)进行管理。三是鼓励申请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对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可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齐教师。四是完善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制。继续实施师范类学前教育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和七年制本科贯通培养,鼓励师范类(高等)院校在校生辅修学前教育第二专业。实施免费师范生乡村幼儿教师培养计划,为乡镇中心幼儿园培养高层次的幼儿教师。落实财政困难县乡镇公办农村幼儿园任教的高校毕业生学费代偿制度,鼓励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幼儿园任教。严格教师准入制度,新聘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实施幼儿教师素质提升计划。五是健全幼儿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按规定为乡镇的农村公办幼儿园正式工作人员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公办幼儿园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和农村集体办、企业办、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发放,教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五险一金”。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省教育事业给予关注。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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