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18000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推进教育均衡化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33号)要求,2009年,我省印发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9〕63号),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并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按照绩效工资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在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分配,对于包括农村教师等一线或艰苦岗位工作人员,在绩效工资内部分配中给予倾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均按要求为教育系统核定了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自主进行分配。2012年出台的《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22号),全省中小学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实施过程中确实遇到一些问题,如:在没有财政增量投入的情况下,从教师现有工资总量中拿出一部分进行绩效分配,教师难以接受,学校难以操作。同时,学校发放绩效工资能够调控的部分很小,反而由于课时补贴、班主任补贴等不再单独发放,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没能真正发挥。
2014年我省实施基础教育综合改以来,为健全完善教师考核机制,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师发〔2015〕4号),中小学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把“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作为教师考核评价的基本标准,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构建起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评价多元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文件明确了教师考核评价的标准,特别是不得评为优秀等级的三个一票否决的条件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十条底线。
针对绩效工资存在的问题,2015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5〕60号),明确提出研究落实绩效工资总量向乡村教师倾斜政策。2016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意见》(鲁政办发〔2016〕56号),又一次明确深入推进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强化课时量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明确了中小学教师课时量标准,不同学科每周最低课时量,小学一般不低于12-18节、初中不低于10-16节、高中10-14节。文件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中小学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力度,深入推进中小学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中小学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并在考核基础上,自主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进一步提高课时量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权重,切实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
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明确提出: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和特殊教育教师倾斜。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协调配合省直有关部门推动教师薪酬制度改革,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教师绩效工资增量机制,推动有改革基础市、县(市、区)开展教师分配改革试点,探索建立以工作量、工作实绩、岗位等级等相衔接的教师薪酬分配制度,切实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教师队伍建设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省教育事业给予关注。
山东省教育厅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