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18031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实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政策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确定了支持与规范并举的发展思路,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一、完善政策制度
在省委、省政府已出台的山东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和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等意见中,都把创新社会力量办学体制机制作为增强教育改革活力的重要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创新扶持机制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建立了向民办高校选派党委书记制度,目前已向12所民办高校选派了党委书记,进一步提高了民办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水平。
二是落实同等待遇。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样参加自主招生制度改革,平等参与财政支持的职业院校资助项目竞争,在职称评定、奖励表彰、教师培训、科研教改项目申报与资助、国际交流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样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免收学费及公共财政补助等政策。
三是加大财政投入。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标准予以拨付。省财政通过项目补助、专项奖励、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对民办学校给予资金支持,近年来,已安排民办教育专项扶持资金7.4亿元,其中民办学前教育4.8亿元,民办高等教育2.3亿元。
四是落实税费优惠及价格政策。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民办学校经认定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等有关规定。民办学校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
五是努力维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权益。全省开展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省17市全部出台了实施办法,青岛、聊城等市还明确了财政补助办法。潍坊、烟台、滨州等市和部分高校也为部分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办理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六是实行宽松的收费政策。放开民办学校收费定价管理,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生均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有效促进了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发展。
七是加大帮扶力度。开展公办高校帮扶民办高校三年行动计划。43所公办高校在教学、师资和管理等方面对口帮扶23所民办高校。
三、规范办学行为
一是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样参与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和人才培养水平评估工作。
二是建立了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我厅组织开展了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依法办学专项检查。各市、县对所管理的民办学校通过年检、办学评估督导、“双随机、一公开”和信息公开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引导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学。
四、工作打算
一是为贯彻落实国家新法新政,根据刘家义书记、于杰副省长对我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有关指示要求,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我厅代拟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深改组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将于近日提交省政府印发。
二是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吸纳您的建议,继续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政策措施,围绕民办教育在分类管理改革、差异化扶持制度建立,依法规范办学行为等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综合施策,不断提高民办教育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推动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教育厅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