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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适当调整教龄津贴的建议》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180383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8-11-03 11:16 浏览次数: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18038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适当调整教龄津贴的建议》我厅负责协办。对此,我们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意见如下: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各行各业人才紧缺,抽调教师、教师弃教改行的现象非常严重,为了稳定教师队伍,支持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上世纪80年代,国家出台教龄津贴政策。随着教师队伍建设、国家工资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中小学教师工资提高10%的实施,教龄津贴的作用已经明显弱化。2009年,国家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将多劳多得、优教优酬作为薪酬分配原则,绩效分配重点向乡村教师、向艰苦偏远地区一线教师倾斜。为此,国家下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我省也出台了实施办法。要求各地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向农村教师倾斜,农村教师发放乡镇工作人员津贴补贴、交通补助,提高班主任津贴标准。

我厅调研发现,随着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代表们反映职称岗位工资在教师薪酬分配中占比过高问题确实存在,在一定程度影响教师一线教学的积极性。按照国家工资政策的总体布局和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目前,我省不可能出台提高教龄津贴标准,且提高教龄津贴标准难以解决教师薪酬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部署要求,开展相关问题的调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探索适合教师行业的,将教师工作量与职称岗位更加紧密结合的薪酬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山东省教育厅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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