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通过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18年9月7日至10月7日。到截止日共收到意见建议8条。经认真分析研究,采纳了部分合理性建议。
1.原文第8条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的确定可以根据需要,由许可机关征求相关登记机关的意见,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反馈,对于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取得由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就民办学校的名称预核准事宜征求民办学校许可机关的意见。”修改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应当取得相应登记机关的核准。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应当取得企业登记机关的预先核准。”
2.原文第13条将“实施中专或高级技工以下层次教育”修改为“实施中等或高级技工以下层次教育”。
3.原文第23条将“民办学校法人代表由董事长(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在董事会(理事会)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报许可机关备案。”修改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在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30日内,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报审批机关备案。”
附:关于征求《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