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等学校与普通高中联合育人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17-06-08 00:00 浏览次数:

  鲁教基字﹝2017﹞1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构建普通高中与高等学校有机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现就高等学校与普通高中联合育人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以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为基础,以特色课程建设为载体,以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为重点,以创新型人才培养为目标,通过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合作共建,拓宽学生学习空间,培养高中学生的职业意识与专业兴趣,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有机衔接的人才培养机制,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二、基本原则

  ——协同育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协同推进、合作共赢,实现普通高中与高等教育的有机衔接。

  ——自主合作。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根据各自办学实际,自主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研究确定合作内容、合作方式等事项,制定合作育人方案,确保规范运行,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

  ——创新发展。尊重基层首创,充分发挥学校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力,鼓励和支持各学校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大胆试验。

  三、合作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合作开发课程。支持高等学校发挥学科专业资源优势,指导普通高中开发高中特色课程,举办特色课程实验班,培养学生的专业意识、专业兴趣和专业志向。支持高等学校与普通高中合作建设基于高中课程的高等教育基础课程(大学先修课程), 鼓励学有余力和具有潜质的高中学生先行修习。支持高等学校与普通高中合作开设职业生涯发展规划课程,提高学生对职业生涯规划的认知能力,引导学生科学规划人生。

  (二)共建共享教育教学资源。高等学校可通过与普通高中共建研究性实验室和实践基地等,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共建共享。高等学校要向普通高中学生开放图书馆、实验室,组织开展具有专业特点和创新特色的研究性学习、科普讲座、夏令营、科学营等活动。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合作高中活动课程、学生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普通高中要为合作高校的课题研究、教学实习、志愿服务、实践锻炼、生源基地建设等提供支持。支持高等学校建立大学先修课程联盟,共同开发高中学生先修课程。支持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成立创新人才培养发展联盟,探索创新人才培养的途径、策略和方法。

  (三)协作提升教师专业素质。高等学校与合作高中要建立高中教师访学制度,高中学校有计划地选派骨干教师访学进修,高等学校要为访学进修的高中教师提供必要的帮助。鼓励高等学校知名教授进入高中讲学授课或指导学生发展。支持高等学校与普通高中合作组建教学科研团队,联合开展课题研究。鼓励高等学校为合作高中开设订单式在职研究生班,提升高中教师的教学与学术研究能力。

  (四)探索“2+1”人才培养模式。支持高职高专院校与普通高中合作开设基于普通高中课程的职业技术类选修课程,学生完成高一、二年级普通高中课程后,可在第三学年选修职业技术类课程,修习学分计入学生毕业总学分。

  (五)探索建立修习成果互认制度。普通高中要将大学先修课程纳入学分管理计入学生毕业总学分,将学生参加高等学校组织的研究性学习、科普讲座、夏令营、科学营等活动情况,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高等学校及其人才培养联盟学校要对高中学生选修的大学先修课程成果予以认可,学生被合作高校或其人才培养联盟学校录取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核,可认定相应课程模块的学分。

  (六)完善分类考试招生制度。开展综合评价招生的本科高校,要进一步完善依据考生统一高考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校考核,按比例形成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学生的办法,其中学校考核包括对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测试或面试。开展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的专科(高职)院校,要进一步完善依据高考成绩或学业水平考试、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等成绩,参考高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学生的办法。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联合育人工作,加强工作指导统筹,积极推进联合育人活动。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应建立联合育人领导小组和相关联合育人课程评审委员会,确保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联系常态化和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和多样化。

  (二)坚持试点先行。联合育人工作由省教育厅统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采取“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等方式联合实施。实行综合评价招生的普通本科高校和实行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的高职高专院校,要率先与普通高中开展联合育人试点工作,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合作高中学校。试点方案经合作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由高中学校报送各市教育局。各市教育局汇总后于每年年底前报我厅,并将我厅核定后的方案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工作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特色高中创建、教师配备、人才培养等方面为学校提供必要支持,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培育高中学校办学特色。合作学校要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具体操作细则,细化合作任务,明确合作双方权利和责任,确保合作育人工作实现共赢。

  (四)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设立联合育人的专门工作经费,在课程开发、师资培训、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提供经费支持,确保联合育人工作的顺利开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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