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职处函〔2017〕2号
各市教育局职教科(处):
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要求,现就2017年专业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学校和专业名称
各地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及省级中职教育管理权限的通知》(鲁政字〔2014〕190号)要求,继续清查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结合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规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名称。备案的专业要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符合区域专业布局和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对不符合要求的学校、专业名称,均不予以备案。
二、明确中等职业教育办学主体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鲁政字〔2014〕190号文件规定,“本科院校除特殊情况外不再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和省技能型特色名校,除因举办初中后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外,原则上不再举办中等职业教育。2014年以来连续3年未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一律不再以原批准机构名义继续办学”。凡非学历教育机构和停止招生或全日制在校生为零的中等职业学校,均不予以备案。
三、把握专业备案的基本要求
各地要引导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需要,优化专业布局,撤销供过于求的专业,调整与需求不匹配的专业,设置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以及传承民族工艺、文化和养老服务类等方面的专业。每所学校每年新增设的专业原则上控制在3个以内。
中等职业学校申报国控专业,须取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对医药卫生、公安司法类等国控专业,暂不受理。
中等职业学校申报的目录外专业,必须反映新技术、新工艺、新兴产业,有实质性专业新内涵和相关专业作支撑;专业名称必须符合中等职业教育层次,定位准确清晰、无歧义,内涵科学合理、宽窄得当;要按照《目录》格式要求,有明确的专业(技能)方向,对应职业(工种)、对应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要按照教职成厅〔2010〕9号文件要求填写目录外专业报表,并按规定和程序上报有关材料。2016年备案的《目录》外专业要撰写试办情况报告并报送我处。
请各市于2017年2月28日前将附件1、2及2016年备案的《目录》外专业试办情况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邮寄至济南市历下区南圩子门外街 8 号 408 室。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分级认定和省级及以上的各类项目安排均以备案学校和专业为准,其他的不予受理。
附件:1.2017年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及招生专业备案表.doc
2. ()市2017年中等职业学校及招生专业备案情况统计表.doc
山东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
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