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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8号)的要求,2015年12月9日—12月12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组对沂源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了督导评估。督导期间,督导组随机抽取部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通过实地查看,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和账册,对学校标准化建设和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进行了量化评估,并开展了公众满意度问卷调查。督导结束,现场召开了反馈会议,向沂源县人民政府口头反馈督导情况,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之后,经汇总分析,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沂源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反馈意见》,要求沂源县按照省级督导评估反馈的问题和整改意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限期整改。整改期后,又组织督导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复查。现将对沂源县督导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沂源县义务教育概况
沂源县现有人口56.7万,全县义务教育段学校57所(其中小学39所,一贯制学校7所,初中11所,含民办学校2所),小学教学点21所;全县小学在校生人数23715人,初中在校生人数21799人;小学专任教师2106人,初中专任教师1871人。
二、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标情况
综合县自评、市复评和省督导评估情况,经整改复查认定,沂源县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达标学校42所,基本达标学校13所,达标及基本达标学校占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总数的100%。沂源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达到省定标准。
三、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
(一)主要成绩和经验
1.沂源县委、县政府把教育改革和发展作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印发了《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列入全县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大事实事,纳入对镇街和部门的年度科学发展考核,实施县领导分工负责,形成了镇街和相关职能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良好氛围。
2.不断加大教育投入,努力推进标准化建设,积极改善办学条件。2012年以来,完成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涉及67处学校392个项目;完成73个校舍标准化建设项目,建筑面积6.4万平方米;完成8个重点项目,新建和改造建筑面积5.1万平方米;完成26处农村学校旱厕改造任务。进一步完善了教学仪器设备和信息化基础设施,21所学校创成市级数字化校园。实施校车安全工程,全县校车总量达到50辆,并实现了校车公司化安全运营。
3.2013年—2015年共招聘教师274人,其中大部分安置到农村任教,提升了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稳步实施职称制度改革,推行岗位管理,按照竞争推荐、评聘一体的办法,按岗评聘、择优推荐。建立了新教师岗前培训、试用期满考核、骨干教师集中培训、学科教师定期教研交流等制度。完善校长教师交流激励机制,拓展城乡教师交流的广度和深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个别学校校舍不足,存在大班额问题;部分学校专任教师年龄和学科结构不合理;个别学校运动场地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政府推进工作结论
经过省级督导评估,沂源县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得分为98.5分,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四、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资源配置均衡情况
依据国家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对沂源县义务教育校际间资源配置均衡情况8项指标的差异系数进行测算,小学综合差异系数为0.53、初中综合差异系数为0.32,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五、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公众满意度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对沂源县进行省级督导时,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按照不低于沂源县常住人口1.5‰的要求,发放问卷1092份,回收有效问卷1061份,实地访谈25人,经统计分析,问卷调查公众满意度达到95.57%,总体评价为满意。
综合上述,我们认为:沂源县符合“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条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