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师函〔2016〕8号
青岛、临沂、德州、滨州市教育局:
根据山东省对口支援海北州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按照2016年度教育援青工作计划,经与青海省海北州教育局协商,现将选派2016-2017学年援青教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派任务
2016-2017学年我省共选派7名教师援青支教,支教时间1学期至1学年,其中普通中小学教师4名,中职教师3名(由结对学校选派),具体需求详见附件。
二、选派要求
(一)政治可靠、业务精良、作风过硬,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年龄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高原工作环境(青海省海北州海拔3160米)。
(三)原则上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教龄6年(含)以上且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荣誉或奖项的初级职称人员也可选派。
三、教师待遇
(一)由原单位发放工资,享受原单位同类同级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在受援地工作期间(1学期按5个月计,1学年按10个月计)按照受援学校同类同级人员工资标准(含补贴)计发差额,初级职称1400元/月,中级职称1600元/月,高级职称1800元/月。
(二)生活补贴等参照我省援青干部标准计发(1学期按5个月计,1学年按10个月计),目前标准为3700元/月,由省援青专项经费列支,不需要教师派出单位发放。
(三)往返交通费(支教1学年的含寒假往返1次)和行李邮寄费等据实报销。
(四)住宿和家具、家电等大件生活用品由受援地提供;个人生活用品和餐费自理。
(五)支教教师在原单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六)支教教师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其本人医疗保险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管理要求
(一)支教教师在海北州工作期间由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共同管理,以受援学校为主,不转户口和行政、工资关系,支教时间超过1学期(不含)的,转党员组织关系。
(二)支教时间超过1学期(不含)的,年度考核由受援学校负责,考核结果抄送派出学校。支教时间1学期以内(含)的,仍在原工作单位参加年度考核。
(三)支教人员如果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在青工作,剩余支教时间1学期(含)以上的,由原派出单位重新选派补充,所需交通等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剩余工作时间不足1学期的,不再重新选派。
五、相关要求
请各市于7月10日前将附件中的表格电子版,连同教师本人身份证扫描件一同报教师工作处。支教时间1学年的教师8月底在济南集中统一赴青,2017年到岗的及其他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0531-81916761 81916601
电子邮箱:sdjsgzc@163.com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