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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6-01-07 00:00 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我省有农村中小学在校生712万人,其中乡村学校在校生243万人,分别占学生总量的62.7%、21.4%;农村教师54.63万人,其中乡村教师18.04万人,分别占教师总量的63.8%、21.0%。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统一城乡教师编制标准,增设农村教师附加编制,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开展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在教职工编制、设岗比例、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向农村教师倾斜,有力地促进了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但城乡教师资源配置不均衡,农村教师“下不去、留不住、教不好”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教育现代化,难点在乡村。发展乡村教育,帮助乡村孩子学习成才,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发展乡村教育,必须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2015年4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 6月8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发〔2015〕4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明确提出“健全向农村中小学倾斜的教师管理机制”。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43号文件和鲁办发〔2014〕55号文件精神,着力解决乡村教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教育厅会同省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通过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山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二、工作目标

  把发展乡村教育和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通过综合施策,努力造就一支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数量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的乡村教师队伍,为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三、主要措施

  《实施办法》提出了8个方面25项重点举措:

  (一)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乡村教师不仅在教化乡村孩子,也承担着在偏远山村传播现代文明、传承社会主流文化、传递国家意志的重要使命。《实施办法》高度重视发挥乡村教师以德化人的教化作用。一是切实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乡村教师头脑,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强化乡村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二是高度重视师德校风建设。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全过程。坚持依法执教,加强师德考核,在教师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二)健全完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乡村学校专任教师不足,加之乡村教师队伍学科结构不合理,一些乡村学校不能开齐开全课程,这是乡村教育长期以来面临的“老大难”问题。为畅通乡村教师补充渠道,《实施办法》提出了4项改革举措。一是加强和规范教职工编制管理。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强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资源的统筹配置和管理功能,加强县域内教师调配力度。定期核定教职工编制,达不到标准班额的村小学、教学点,按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编制。落实农村学校机动编制政策,机动编制全部用于补充乡村学校急需的学科教师。中小学有空编的县(市、区),原则上按照中小学申报情况足额安排用编进人计划,及时招聘教师。利用中小学教师临时周转编制专户,对满编超编的乡村学校确需补充专任教师的予以补充。二是完善教师招聘方式。从2016年起,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可以县(市、区)为单位,不分城区、农村学校岗位,统一招聘、统一分配,并向乡村学校倾斜,也可按学校组织招聘。三是实施短缺学科教师补充计划。2016年起统一启动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补充计划,用2年时间补齐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四是开展大学生乡村学校支教。从2016年春季开学起,每学期安排1万名师范生到乡村学校进行实习支教。

  (三)完善城乡校长教师交流机制。当前,城乡和区域内教师资源配置不均衡。为促进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实施办法》提出了4项措施。一是大力推进城镇学校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乡村学校校长岗位空出后,一律在县(市、区)范围内实行竞争上岗,鼓励城镇学校校长、副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乡村学校校长轮换。二是加大城乡学校教师交流力度。各市、县(市、区)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要求,完成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任务。将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工作经历作为评聘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和评选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三是优化乡村学校教师资源配置。以义务教育学区为单位配齐学科教师,实行学区教师资源统一调配,实现优质师资共享。在学区内推行短缺学科教师走教,走教教师学校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四是鼓励名师名校长到乡村学校任教。对义务教育学段跨市、跨县(市、区)支教教师和到乡村学校支教的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及退休教师等,省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助。

  (四)改革完善乡村教师培养模式。从教师培养的源头上做起,为培养更多的立志服务农村教育的优秀师资,《实施办法》提出了2项针对性措施。一是完善师范生定向培养,鼓励市、县(市、区)政府与省内师范类高校开展校地合作,联合培养培训乡村教师。二是启动免费师范生全科教师培养计划。2016年至2018年,按3000、3000、4000人分年度安排招生计划,共培养10000人,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分年度拨付。

  (五)大力促进乡村教师专业发展。为着力提升乡村教师的素质能力,《实施办法》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一是创新教师培训模式。省加大中小学师资培训对乡村教师倾斜力度。二是实施送教下乡培训计划。省、市组织由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等组成的送教下乡培训团,以志愿服务方式,采取送教下乡、送培上门形式,对乡村小学校长和教师进行培训。三是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加大乡村教师教育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力度。加快中小学教育资源建设,推进城乡教师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四是建立城乡一体化教研制度。五是建立城乡学校发展共同体。

  (六)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聘办法。职称(职务)评聘历来倍受教师关注,《实施办法》对广大乡村教师晋升职称的诉求予以回应。一是调整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调整优化乡村中小学岗位设置比例标准。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规定比例上限基础上上浮1-2个百分点。二是完善评聘办法。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乡村学校教师和城镇学校教师分开评审,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予以倾斜。在乡村学校任教(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七)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和生活保障水平。乡村教师工作环境、生活条件相对艰苦,为增强乡村教师的职业吸引力和认同感,解决乡村教师的后顾之忧,让乡村教师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实施办法》提出了3项针对项政策措施。一是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及时足额发放乡村教师工资,全面落实乡镇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政策。根据教师居住地与执教的农村学校距离,由学校适当发给交通补助,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依法为教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将公办乡村学校缴纳的教师住房公积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施乡村教师年度健康体检制度。落实到乡村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乡村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足额发放。下一步,还要在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落实绩效工资总量向乡村教师倾斜的政策。二是妥善解决乡村教师住房问题。落实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政策,提高乡村教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放宽乡村教师购房贷款条件,支持乡村教师使用公积金贷款、低息贷款购买住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乡村教师居住或工作地点,统筹就近就便妥善解决其子女入园、入学问题。三是启动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工程。各地要结合实际建设乡村教师周转宿舍,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政府可通过在学校或乡镇驻地购买、租赁等方式筹集周转宿舍,也可利用清理腾退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现有校舍改建;需要新建的,按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具备基本生活功能(一室一厅一厨一卫)和水电暖齐全的标准,在乡镇学区驻地建设,山区、湖区及偏远学校也可在校内建设。

  (八)建立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乡村教师坚持在教育第一线,长期以来,他们默默奉献,为发展乡村教育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是建立完善乡村教师激励机制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实施办法》提出,一是各级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20年、10年以上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二是以农村义务教育学区为单位,每个学区设立1个特级教师岗位,实行任期制。用5年左右时间,为每个学区配备一个特级教师岗位。三是努力提高乡村教师社会地位。各级政府要主动倾听教师心声,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营造更加浓厚的尊师重教氛围。鼓励工会等群团组织主动协调帮助乡村教师,特别是乡村青年教师解决好婚恋等现实问题。

  四、抓好组织实施

  为确保《实施办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文件强调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级政府是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把乡村教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考核和监督,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体系。二是健全财政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省、市、县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健全教育经费分担和成本补偿机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投入力度。三是开展督导检查。省政府定期开展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专项督查,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定期委托第三方发布山东省教师队伍建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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