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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派2015-2016学年新疆西藏支教教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10 00:00 浏览次数:

  鲁教师字〔2015〕8号

各市教育局:

  根据我省对口支援的新疆喀什地区、西藏日喀则地区的需求,2015-2016学年我省拟选派61名教师分别赴新疆、西藏支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教时间

  本批支教教师在受援地的工作时间为2015年秋季开学至2016年暑假放假,支教时间1学年,寒假往返一次。暂定8月21日在济南集合,全省统一赴受援地(具体集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选派任务

  援疆教师51名。根据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岳普湖、英吉沙、麦盖提四县教育局和东营、济宁、泰安、日照四市援疆指挥部“受援四县援疆教师分别相对固定由对口援疆市选派为主”的要求,分别由东营市选派12名、济宁市选派20名、泰安市选派8名、日照市选派11名。

  援藏教师10名,分别由威海、临沂、聊城、滨州、菏泽

  5市各选派2名。

  具体学段学科要求见附件。

  三、选派条件和要求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作风正派,有较好的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要求有班主任工作经历,且具备指导当地教师教研的能力。

  (二)援藏教师要求男性、年龄35周岁及以下(1980年7月1之后出生),教研员岗位年龄可以放宽到40周岁以下。援疆教师年龄、性别均不作要求,鼓励选派退休1年以内的教师援疆。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荣誉或奖项、教龄6年(含)以上的初级职称教师也可选派。从退休教师中选派的援疆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援藏、援疆工作要求。

  四、支教期间待遇及经费保障

  (一)支教人员支教期间享受原单位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

  (二)支教人员发放一次性置装费及生活补贴等各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支教期间受援地和我省援藏、援疆有关规定执行。

  (三)支教人员办理1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支教人员报销往返交通费(含寒假往返1次)。

  (五)支教人员支教期间可参加原单位职称评审,在我省参加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六)支教教师在受援地的住宿和大件生活用品(被褥、家电等)由受援地统一安排。

  (七)经费保障。

  1.支教教师在原单位的工资、各项福利待遇和往返济南的交通费由派出地承担。

  2.在济南集结期间的食宿费、由济南往返受援地的交通费、支教期间的各项补助、一次性置装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按有关规定分别由中央财政、我省财政或受援地财政的专项经费承担。

  3.个人日常生活用品(衣物、洗漱用品等)和餐费自理。

  4.支教期间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参保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支教教师在受援地工作期间由我省和受援地共同管理,以受援地管理为主。支教教师不转户口、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党员需转组织关系。

  (二)支教教师在受援地工作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工作者,剩余支教时间1学期(含)以上的,由原派出市重新调整补充。

  (三)请各市务于7月15日前将《山东省选派2015-2016学年西藏新疆支教教师学科分配及汇总表》(见附件)、选派教师身份证电子版(扫描、照片均可)报我厅办公室(联系人:孙文珂,电话:81676711,邮箱:swk@sdedu.gov.cn)。

  选派教师到西藏、新疆等地支教是国家的一项战略决策,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市要从大局出发,根据我省对口支援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按照条件要求认真做好选派工作。教师支教期间,派出市、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经常了解关心他们及其家属的生活、工作情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保障支教教师安心工作,圆满完成支教任务。

  附件:山东省选派2015-2016学年新疆西藏支教教师学科分配及汇总表.doc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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