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社会力量办学体制 激发民办学校办学活力 ——八论深入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
发布日期: 2015-04-07 00:00 浏览次数:

  创新社会力量办学体制 激发民办学校办学活力

  ——八论深入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

  张士俊 范宗武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事业的主要渠道,是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创新社会力量办学体制,并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明晰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和所有者权益、建立健全奖励激励机制、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

  首先,《意见》提出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途径,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混合股份等形式举办中小学校。鼓励社会力量和公办学校建立学校联盟,支持名校办分校、优质学校托管薄弱学校。在农村城镇化和城市建设的进程中,部分新建居民小区由于政府一时资金缺乏,还没有建好中小学校,而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又有投资办学的愿望,应当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加快学校建设步伐。在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要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格局。这就需要政府部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主动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的服务和监督。

  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和所有者权益不明晰,是让民间投资者止步不前的重要因素。《意见》明确提出,民办学校各类投资、捐资、办学积累等形成的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产权属于学校。探索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对非营利性学校,凡捐资举办的学校,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终止办学后,由学校审批部门的同级政府收归国有,继续用于教育事业;其余非营利性学校,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包括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但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回资金。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所有者权益归投资者所有。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可以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民办教育的发展需求和面临的实际问题,分别出台政策措施,加强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分类支持,从而有利于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民办教育的发展长期以来享受不到公办教育的同等政策,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社会歧视、隐形壁垒。《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的奖励激励机制。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助学等项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土地、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落实教育税费减免政策,企业和个人捐资助学资金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民办教育机构与公办教育机构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民办教育机构用水、电、气、热与公办教育机构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办教育机构提供融资支持。《意见》提出,开展非营利学校可取得合理回报的试点,允许非营利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教育、财政、民政部门核准后,出资人可取得合理回报。这些措施的出台将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使其更好地发挥教书育人的公益职能。

  师资是民办学校生存发展的关键。没有好的师资就没有好的民办教育。《意见》提出,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聘、进修培训、评先树优、课题申请、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意见》还提出,各市可根据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精神,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的试点;民办学校教师如果被聘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其在民办学校期间的教龄连续计算;教育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支教人员工资福利由财政负担。这些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举措,使民办学校教师对未来有稳定的预期,将会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为提升民办教育质量奠定基础。

  在制定优惠政策促进民办教育的同时,也要注意做好民办教育的管理和监督,使其形成良好的有利于其公益性职能发挥的内部约束机制。应当以海纳百川的胸襟,创新社会力量办学体制,激发民办学校办学活力,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吸引更多人才和智慧融入教育领域,总体上扩大教育资源,更多更好地培养人才,最终惠及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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