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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3号)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30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43号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始建于1978年,前身为昌潍纺织工业学校。1982年更名为潍坊纺织工业学校。1987年更名为山东省纺织工业学校。2001年独立晋升为山东纺织职业学院。2006年更为现名。2008年成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经过多年探索,形成了“校企所共栖,产学研一体,职场化育人,国际化提升”的办学特色。

  学校以“育致用英才,铸职业未来”为办学理念,以“厚德博学,笃志拓新”为校训,以“为大众办学,促区域发展”为宗旨,努力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内先进的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山东科技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Shando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Technology”,简称“山科”,法定住所地为山东省潍坊市西环路6388号。

  第三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由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为基本职能,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不断拓展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  学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发展、需要为导向,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锐意创新,坚定不移走产学研协同发展之路;创办特色鲜明、国内先进的高等院校;培育主动适应社会、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民主管理,保障依法、依规、依章治校。

  第七条  学校根据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确定办学方向、专业设置和制定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与发展规划并实施。

  第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  学校坚持以职场化为特征的双主体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不断完善“线上、线下,职场化”为主要内容的现代职教课程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公开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章  办学任务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素质提升为根本任务,以职业能力、创新思维、创业意识为中心,以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课程为切入点,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和社会服务,并逐步实现在国内同类院校中办学水平领先的目标。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对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改善专业结构和布局,建立专业负面清单制度,限制和取消落后、过剩专业。适应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实际,积极发展相关专业。适当帮扶传统优势专业,确保传统优势专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使部分专业保持国内的领先地位。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和职业技术非学历教育。

  职业技术非学历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岗前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多种形式。

  学校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弹性学习制度,根据社会需求不断调整继续教育的方式、结构,保持继续教育规模、质量、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学历教育招收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

  非学历教育招收对象以在职人员或有需求的社会人员为主,学习期限根据培训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修业期限,学业成绩和职业能力经学校和职业能力鉴定机构考核合格者,由学校发给相应证书。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发给载明学业内容和修业期限的结业证书。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法履行职责,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学校党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发展、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培养质量,全面履行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各项事务。其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合作。理事会由主办单位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学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社会职教专家、行业企业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杰出校友等组成。

  理事会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设置、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开展决策咨询;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就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等提出咨询意见,整合办学资源,拓展办学空间。

  学校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院长领导、副院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研究向党委会提交教学、科研和其他重大事项的解决方案;落实党委会决定事项的实施意见和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院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在教学科研上成就显著、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主任为主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等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其委员职务。

  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组织运行,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专业发展规划,审议专业的设置或调整方案;

  (三)审议学术团队建设计划及高层级人才引进计划;

  (四)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五)审议科研工作规划,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审议学院的各项科研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党群机构,各部门职责由党委会审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系(部)二级管理,可根据需要在各中层部门设立内设机构。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最高决策机构,根据议题由系(部)主任或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按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实行专业主任管理制,专业主任负责该专业的建设和发展以及科研、教师培养、学生的培养。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2.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3.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机构表达意见和要求;

  4.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任务;

  3.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职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5.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若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可由选举单位的职工会议讨论,获得全体职工过半数以上同意后罢免。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1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1/3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校学生代表大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由学校学生会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督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负责全院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保持;

  (二)构建质量考评标准,定期对全院工作实施考核或评价,为薪酬分配提供依据;

  (三)对全院各部门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提升全院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互助,文明礼貌,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所学专业,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牢固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二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专业、系部选修课程;

  (三)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生管理模式一般为指导教师制,以指导教师为核心,组建跨年级纵向组合的学生团队,实施个性化培养。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设立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经济帮助。享受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突出素质教育,培育学生的奉献意识,倡导学生在课余时间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予以引导、扶持和有序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创业能力,创造条件,鼓励学生参加专利申报、科研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提倡学生养成健康向上、不吸烟、爱学习、助人为乐的良好习惯和行为规范,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培养体育特长或爱好。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生工作处和团委的领导下,组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经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会。学生会在学生工作处和团委共同领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支持学生在校内成立学生社团。学生社团须在宪法、法律和校规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指导学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是指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任制,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主动参加相关培训、进修、社会实践等活动,学习专业知识,提升教学能力、实践能力、服务社会能力、创新能力;

  (三)制订、实施个人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树立分析、总结、反思、改进的成长理念,促进个人与时俱进,适应育人和社会服务要求;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立德树人放在首位,对学生成长、习惯养成负责,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为帮助教师职业发展,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教师的成长有规划、有计划、有实施、有考核、有评价;

  (二)建立完善的教师培训系统和运作体系,为教师的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

  (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内培训、实践锻炼等活动,提升教师教学能力;

  (四)组织教师参加校外培训、进修,提升教师层次和水平。

  第四十八条  学校以激发学校办学活力为目标,实施“职能包干,绩酬融促”、能进能出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设“三重角色、三重职能”的教学团队。团队成员由系部教师、校办产业及合作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分别承担教学研究、生产实践、服务企业的三重职能。教学、实践、科研三项能力全面发展。

  第六章  教学、科研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德于才先,突出创新思维和创业能力培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和社会服务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新的生源遴选机制。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学按照ISO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有计划、有组织、有监督检查地进行,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搞好教学设计、资源开发、教学实施等教学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社会需要和岗位变化,校企共同制定教学计划,自主开发和动态修订教学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职场化为核心的双主体人才培养模式。

  (一)立足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人才,利用职场环境和资源,按照职场要求,产、教、研共同设计与实施人才培养。

  (二) 规模化开发在线课程,实施以“线上、线下,职场化”为特征的现代职教课程改革。

  (三) 探索实施“招工与招生一体化、员工与学生双重身份、校企双主体育人、教师和师傅双导师教学”为核心的现代学徒制培养试点与推广工作,形成学校和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一体化育人的长效机制。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适合学校职场化育人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包括实验、实训、实习、顶岗实习等环节;完善具有“创新创业、校内实训、职场化育人”职能于一体的人才培养环境,构建“产学研三位一体”育人平台,拓展实践教学空间,提高各类实训基地实训质量,提升产教融合力度;校外以合作企业为主体,建设实习与就业双基地;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过程考核,建立实践教学管理与保障体系,保证育人质量。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设数字化校园,完善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教学、管理、科研环境的整体提升。

  第五十七条  学校开展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教学过程等方面的衔接;探索对口合作、集团化发展等多形式的衔接方式。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创办若干科技创新平台,服务产学研一体化办学;建立创新创业基地,提升学生创新创业素质和能力。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整合各种资源,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以科技科研课题和专利开发为纽带,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制定全院科研规划,积极争取有资金资助或较高层次的纵向课题;及时组织交流与推广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对具有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仔细论证,积极组织实践与开发。

  第六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及所属单位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促进同兄弟院校、合作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七章  人事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人员档案并制定用人基本条件,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各部门依据规划要求和专业建设需要,向学校提报用人计划。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聘用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进行。

  学校中层干部为聘任制,每届聘期为3年,签订3年任期目标责任书;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及其他考核结果与中层干部的绩效薪酬挂钩;任期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下一届中层干部是否继续聘任的重要依据。

  学校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不唯资历,能力和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人才可以破格选拔到中层干部岗位任职。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实行合同管理;聘期内退休的,合同自然终止;聘期内岗位变动的,对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以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业绩薪酬收入以及续订、解除合同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六条  学校在核准的机构编制数额内依法自主确定教学系部,并按照保障有力、精简高效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置行政职能部门与教辅部门等内设机构。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师聘岗条件和考核评价办法立足教师岗位职责,以教学、科研和生产实践为主;教师岗位依据考核业绩确定。

  第六十八条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办学层次、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实施岗位聘任。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第七十条  学校构建适应学校办学模式、编内与编外、专职与兼职、刚性引进与柔性引进相结合的教师队伍,教职工队伍的结构、比例、年龄、学历层次等应有利于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目标责任书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薪酬发放、评优、晋级晋职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制定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突出贡献奖励和处罚制度,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职能包干,绩酬融促”的原则,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薪酬与岗位、业绩、贡献和部门事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分配机制。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与企业、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成立职业教育集团,打造学校、企业双主体育人环境。

  职教集团充分发挥“校、企、研”各自的优势,实施“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专业建设、技术服务、实训基地建设和就业工作,实现集团成员的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与共同发展。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联络校友,增进校友与学校及校友之间的感情,为校友的继续教育和事业发展提供便利和条件。

  学校校友办公室负责募集资金,捐赠项目管理及基金管理,为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

  第七十七条  学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学校教产园区优势,深层次开展国际间合作项目,大力实施走出去、引进来办学与创业战略,创造条件到国外办学,不断提升学校国际化水平和国际知名度。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不断丰富中外合作办学种类,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适当提高聘任外籍教师比例,建立教学科研合作平台,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第七十九条  学校开展来华留学生教育,积极探索开设全英文授课专业,适度扩大外国留学生规模,优化来华留学人员结构。

  第八十条  学校依托专业优势,组织开展援外技术培训。

  第九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管理

  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各类奖助基金。

  第八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学校财经秩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三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属国家所有。学校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加强财产管理,防止流失与浪费。

  第八十五条  学校内部实行财务公开,加强年度预算、年终决算情况分析,定期公布财务收支帐目。学校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八十六条 学校后勤管理和服务实行社会化管理,以降低后勤业务经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为目标,逐步建立新型、高效、灵活的后勤保障服务体系。

  第十章 校徽 校歌 校庆日

  第八十七条 校徽是学校标识之一。

  (一)图案

  

  (二)释义

  校徽以学校中、英文名称和所在地潍坊的象征“风筝”三部分构成。图形中部似人字,代表学子,图形翅膀为“山科”二字,图形外围为齿轮,标志学校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的职业院校。

  第八十八条 校歌为《放飞梦想》,徐建明、于克作词,吴凡、黄永健作曲。

  第八十九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1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学校章程委员会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院长签发后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各组织机构和教职员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办学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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