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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5号)山东水利职业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30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45号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山东水利职业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的前身是建于1958年的山东省兖州水利机械学校,1959年更名为山东省曲阜水利机械学校,1965年更名为山东省曲阜半工半读水利学校,1968年更名为山东省曲阜水利学校,1974年更名为山东省水利机电学校,1985年更名为山东省水利学校。1994年学校成为国家级重点中专。1999年山东省水利职工大学并入,2000年开始举办高等职业教育。2002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建为山东水利职业学院。2004年主体搬迁至日照。2009年成为全国水利职业教育示范院校,2012年成为山东省技能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山东水利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Shandong Water Conservancy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学苑路677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由山东省水利厅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积极推进“技能型特色名校”建设,努力实现“国内知名,国际影响”的奋斗目标。

  第六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职业教育和非全日制职业教育融合发展、人才培养与社会培训并行、规模稳定和内涵提升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积极推进与中等职业教育紧密衔接,加强与普通高校的合作,建设畅通的多层次、多类型职业教育体系。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校依法公开校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学校的校风是“团结、吃苦、奉献、创新”,校训是“上善若水、海纳百川”,办学理念是“以人为本、以水为魂”。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定位是立足水利、面向社会,为水利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学校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合作意识、创新意识等职业素质的培养,提高劳动者的综合职业素养、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德技双馨、身心双健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根据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发展规划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保持适当的发展规模。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要求,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加强双师型教学团队建设,注重师德建设,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实训条件建设,积极探索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与企业共建紧密型实训基地或“创新工作室”等新模式,不断完善实践教学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人才共育、互惠双赢”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帮助企业增加经济效益、促进科技进步、提升员工素质;企业为学校人才培养改革、实践教学条件改善、教师实践锻炼、学生就业等提供相应支持,实现校企合作的良性互动。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实现教育过程的全面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校园智能化,发挥信息技术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育管理、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社会急需”的原则,在保持重点优势专业的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有计划地改造传统专业、建设特色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重点专业及专业群建设,形成以水利为特色、以工科为优势,管理、服务类专业协调发展,国家级特色专业、省级品牌特色专业、院级重点专业有机结合的专业体系。

  第二十一条  学校紧紧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模式,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形成由组织保障、质量标准、质量监控、质量评价、结果反馈等构成的人才质量保障体系,建立校内、校外质量评价互通机制,确保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面向国际,开放办学,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学生文化交流、教师互访、科技交流等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二节  科学与技术应用研究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科技工作坚持服务于水利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及科技成果推广、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科技开发为学校教科研工作重点,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以创新知识、促进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地位和社会服务能力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科研评价和奖励机制。学校对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与企事业单位和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不断扩大学校学术影响力。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拓宽渠道、丰富内容、增强服务、提高效益”的原则,充分利用专业设备、技术与人才等资源优势,面向行业、企业需求和区域经济发展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三十条  学校面向水利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积极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技术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服务。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致力于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吸收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十二条  学校开展水文化研究,创设水文化论坛,以水文化研究基地为平台,传播、推广、宣传水文化。

  第三十三条  学校把校园环境建设和教学、育人相结合,将相关专业的实习、实训场所建设和校园绿化、美化结合起来,突出水利特色和职业特色,体现赏用结合、风格独特的文化性,实现育人功能。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加强文化研究,为文化繁荣和文明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管理构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是: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或职能部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

  (三)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赞成意见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水利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主体责任,聚焦监督、问责、执纪,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定理事会章程。理事会人员不少于21人,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

  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建设、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由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由校内外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指导专业建设,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四)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五)组织开展教学研讨、教学改革的经验交流;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方案、政策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六)组织教学过程的监督检查,教学事故的认定,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效果评价体系,并受理学生或教师由教学工作引起的各种争议和投诉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教研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教研科研项目,审查评定教研科研成果;指导开展对教研科研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三)在职称晋升工作中为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审定专业技术成果;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主要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及教职工代表在闭会期间重要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权益维护和综合素质提高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四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团委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学生会、校友会等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五十一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管理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教辅机构三类组成。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系、部、所、中心等,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设置。

  (一)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管理机构,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对外联络和综合保障等职责;

  (二)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教学管理机构,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三)根据科研和服务需要设置科研教辅机构,承担科研任务和为教学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节  系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含部、中心,下同)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统筹和配置各类教学资源,负责本系全体教职工管理及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  系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系党的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本系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系党总支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本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主任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系主任为系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系教学、科学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系实行党政联席会制度。党政联席会是系集体领导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对本系重大事项、重大改革发展和行政事务进行决策,一般由系主任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实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交流、访问等各种机会和条件;

  (三)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有建议权;

  (七)就职务(职称)聘用、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有申诉权;

  (八)享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三)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完成岗位工作职责和学校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与技术应用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益申诉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六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有建议权;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可以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校与学员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学习和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听证、申诉和复议等权利保护机制,学生工作处是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六章  资产与校园管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七十三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预算由有关职能部门编制草案,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经费以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五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学校各项支出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开展财务工作。学校财务审计处具体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工作,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学校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自主管理、使用和处置。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资产利用率,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十九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节  校园管理

  第八十条  学校科学规划与合理利用校园土地与资源,确定校园建设规划,建设并完善校园基础设施,加强校园综合治理,为教学、科研以及学校改革发展提供支撑。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设资源节约、环境美好、生态文明、和谐平安的绿色校园。

  第八十二条  学校保护地域性、历史性、文化性、艺术性校园景观,培育有特色的校园文化形象,提升学校软实力。

  第八十三条  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完善应急方案,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建设平安校园。

  第七章  校友

  第八十四条  校友是指在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体现者,是学校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

  第八十五条  学校密切联系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学校可授予荣誉称号,对捐赠设施可以设标志纪念。

  第八十六条  学校设校友办公室,负责校友活动的总体工作。可以在各地市设校友分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庆日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圆套圆形蓝白色徽标,外环上部为中文校名,下部为英文校名;中间的“S”形如同水脉,贯穿始终,是“水利”的精神和灵魂,即“贯通疏导,使之利国利民”之意;“S”上呈祥云,下为浪花有“上升为云,下致为雨,奔流入海,生生不息”之意。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为红底黄字,学生为白底黄字。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主色为蓝底白字,长宽比例为3:2,长240厘米,高160厘米。校旗中央印有中文校名(毛泽东字体)、英文校名和校徽。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8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经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山东省水利厅同意后,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在学校规章制度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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