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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6号)东营职业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30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46号

东营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东营职业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东营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东营职业学院是2001年由东营广播电视大学、东营市财经学校、东营师范学校、东营农业学校和东营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合并组建而成。现为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山东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规律,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充分发挥好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在全国职业教育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切实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东营职业学院,简称东职。英文名称为Dongying Vocational Institute。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129号。

  学校网址为:www.dyxy.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由东营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和东营市共管,以东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东营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依法开展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高职、三二高职连读和三二专本贯通培养),同时依托电大系统举办继续教育与社区教育。学校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充分发挥专业建设的龙头作用,以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为重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在区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七条  学校以服务发展和促进就业为导向,努力打造黄河三角洲地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高技能与新技术培训基地、科技研发与技术服务中心、继续教育与文化传播中心。

  第八条  学校实行财务、资产信息公开,构建监督管理体系,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九条  学校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思想品德、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造能力。

  第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取得学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适应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两大国家战略需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社会急需”的原则,依法有针对性地设置和调整专业,逐步形成以工科类专业为重点,管理、服务类专业协调发展,国家、省、校重点特色专业有机结合的专业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规律,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探索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加大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力度,不断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及岗位适应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形成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

  第十六条  学校以创新应用为导向,推进信息化建设,建设数字化校园和智慧校园,实现教学管理、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坚持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目标,以应用技术研究为重点,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以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为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人才培养质量以及社会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推动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对接黄河三角洲地区产业发展,面向全省乃至全国”的服务定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努力建设高境界、高品位并与高等职业教育相匹配的校园文化。充分利用校园各种空间场地,整合文化展示设施,发挥文化引领作用。积极开展和组织文化活动,提高全校人员人文品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倡导学校“事业至上,工作为先;保障权益,民主正义;笃学尚德,崇扬真善;爱敬履信,协谐同进”的核心价值理念,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依靠政府推动,借力行业协会,对接重点企业,实现政行企校深度合作,明确以就业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方向。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院校和教育机构在教师培训、学生培养、课程开发、学术研究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二十四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履行教育、管理、服务职能,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十五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文明习惯;

  (三)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四)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组织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三十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的接受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毕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工作长效机制,在学生管理部门指导下协调处理学生相关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重视学生资助工作,建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资助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与勤工助学活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保护学生合法劳动服务收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为有心理困惑或心理障碍的学生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制定并实施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认真处理学生申诉事宜。申诉程序由提出申诉、资格审查、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和复查结论的生效等五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制定有效的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九条  教职员工除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受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学校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学校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保障教职员工行使申诉、控告权,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东营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会议制度、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通过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委员出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研究决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会议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有重大决策事项可随时召开。党委会须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主持。副校长及学校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必要时,邀请校党委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参加会议,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亦可不定期召开。校长办公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节  学术管理体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议事机构,每届任期为4年。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应用技术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聘任办法,推荐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六)其他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负责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节  民主管理体制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员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五十一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员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员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并颁布执行;

  (三)审议决定与教职员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党委和主管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

  第五十二条  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学校党政部门推进学校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员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员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员工,如实反映教职员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员工代表的提案;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五)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两类组成,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其职能。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应用技术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单位(包括二级学院、处、室、中心、所等)。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含处、室、中心等,下同)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生产实训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自主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二级学院人员管理及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本二级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二级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本二级学院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

  第五十八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集体领导下的党政领导分工负责的体制,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研究本二级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负责本二级学院专业设置、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年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与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资产的管理、配置和利用,财务监控、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分级使用”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财务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学校非独立核算部门的创收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额上交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学校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实现图书与信息技术系统的现代化;加强信息网络和现代教育技术设施建设,推进校园信息化,实现教育教学手段现代化。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树立节约为荣、浪费为耻的办学观,以节约资源和合理利用资源为重点,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六十七条  学校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行政首长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护师生员工安全,维护学校安全和稳定。加强应急管理,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完善校园监控系统,提高技防水平。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依法与省内外行业企业、学校和境内外教育机构建立合作交流关系,并按规定结对帮扶其他院校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东营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理事会制度,充分发挥理事会与社会沟通联络的桥梁作用,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七十条  学校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进校友与母校的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八章  学校标识、校训、校庆日等

  第七十一条  标识图案采用“渤海蓝、黄河黄、生态绿、石油黑”四种色彩组合的抽象图形作为结构形式。

  

  释义:东营市是黄河三角洲中心城市,是石油之城、生态之城,是黄河三角洲高校生态经济区域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标识体现地域特色和产业特征。

  第七十二条  校旗:白底丝绸印制学校横版标识,包含学校视觉识别系统中的校名、标识、标准字、标准色等基本元素,校旗尺寸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校旗蕴涵学校的学术气质,彰显学校的文化理念,体现学校的精神风貌,一般在学校举行隆重仪式或大型活动时使用。

  第七十三条  校歌:《东职梦想》。

  第七十四条  校训:尊道贵德、敬业立人。

  第七十五条  校庆日为公历9月17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审定,经东营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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