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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8号)威海职业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30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48号

威海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威海职业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威海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威海职业学院由威海教育学院、威海广播电视大学、威海市工业学校合并组建而成,2000年10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04年9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威海职业学院与威海市技术学院合并,实行一个学院两块牌子。

  学院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水平,培养适应地方行业产业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威海职业学院,简称:威职。

  英文译名:Weihai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WHVC。

  学院网址:www.weihaicollege.com。

  第三条 学院住所地是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双岛湾科技城。

  第四条 学院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院由威海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与威海市共管,以威海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院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条 学院分立、合并、终止、更名以及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威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条 学院校徽是由相互联接的手构成齿轮,同时又是两个相互嵌入的三角形。中间为WHVC和1958字样。

  学院校庆日为10月19日。

  第二章 学生与学员

  第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注册但没有学籍,接受培训、研修等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制定学生选拔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学生选拔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学生选拔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为主要形式,同时开展全国成人高考、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以及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多样化的学生选拔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自主开展技术研究、创新创业,自愿参加各级各类技能比赛、继续教育学习和学术活动。

  (三)参加实习实训、社会服务,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补助等。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二)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思想品德。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按有关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由全体在校学生依法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四)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五)审议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行使学生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八条 学院坚持开展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一)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就业和创业指导等服务。

  (二)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三)依据学生的综合考评结果实施学生评先选优,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补助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并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合同聘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科学设置各类教职工岗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

  (三)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四)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维护学院及社会稳定。

  (二)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尊重和维护知识产权,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据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降级、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支持教职工的职业发展与自我完善,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倡导离退休教职工关心、参与学院事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育教学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坚持理论教学和实践训练并重,突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专门技能的教育训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的享有在本学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在学院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根据学业完成情况,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学院遵循职业教育基本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监控和评估制度,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四条 学院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和实践。

  第三十五条 学院适应威海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利用成人教育资源,面向社会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为劳动者提供优质继续教育;利用学院培训资源,面向社会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大众终身学习,推进威海学习型社会建设。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通过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十二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委员出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研究决定。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须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议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有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设置教学系(部)和教学辅助部门等教学工作机构。

  第四十六条 学院图书馆等服务部门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七条 经学院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可依法与国内外其他法人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节 系(部)管理

  第四十九条 教学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予以适当调整。

  第五十条 学院按照“重心下移、经费包干、目标管理”的原则,构建“职责明确、管理严格、考核科学”的院系两级管理体系。

  第五十一条 学院逐步扩大系(部)办学自主权,发挥系(部)的办学主体作用。系(部)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制定系(部)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课程建设计划及教学计划。

  (三)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四)组织开展招生、就业、校企合作、产学研和其他活动。

  (五)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规章制度制定系(部)管理制度。

  (六)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决定系(部)中级以下职称人员的分类聘任与管理。

  (七)考核并评价本系(部)教职工,决定本系(部)教职工绩效工资的分配。

  (八)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决定学生的奖惩。

  (九)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 系(部)实行集体领导、系(部)主任负责、分工合作的领导体制。集体领导主要是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党总支会或系(部)务会议的形式进行决策管理。系(部)主任全面负责系(部)内的行政工作,是系级教育教学、专业建设、产学研和行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系(部)党总支书记主持系(部)党总支工作,是系部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系(部)副主任、系(部)党总支副书记根据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分管的工作。系(部)主任要向全系(部)教职工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实行系(部)务公开,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系(部)对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与行政工作相关的议题由系(部)主任主持,与思想政治和党建相关的议题由系(部)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五十四条 系(部)一般成立党总支,根据党员队伍状况,下设教职工、学生和离退休党支部。党总支是系(部)的政治核心,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贯彻执行学院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系(部)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抓好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支持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群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 系级行政决策管理机构是系(部)务委员会。系(部)务委员会由系(部)主任、党总支书记、系(部)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系(部)工会主席、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教职工代表人数原则上应不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1/4。系(部)务会议由系(部)主任召集并主持,按其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协商研究。

  第五十六条 根据工作实际,教学系(部)可设立办公室、教学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校企合作与就业办公室等系级管理机构,实行备案制。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以系(部)、职能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主席团是教代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教代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院主要领导和学院工会的主要领导,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学院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绩效、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八条 学院制定教代会章程,教代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学院内部组织机构依法建立教代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十条  系(部)应根据学院工会和教代会有关规定成立分工会和教代会组织,分工会和系(部)教代会在系(部)党总支领导下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节 学术及其他机构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为学院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科研工作规划,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审议校内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制定学术评价规则、学术争议处理办法和学术道德规范,处理学术纠纷。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十二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是系(部)主任领导下的学术性评价、评议机构,负责系(部)学术领域重大事项的规划、指导、决策、评价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院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听取和审议学院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四)审议学院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院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五)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六)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院日常教学工作方案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七)承担由院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热心教育事业、认真履行职责、教学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委员人选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委员人数约20名,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2/3。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1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六十四条 学院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协助确定专业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方向,确定专业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审定专业教学计划,搞好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提高教研能力和教学水平。

  第六章 校友会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校友会。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教职工和学生。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团体。学院通过校友会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学院支持校友成立具有专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院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 校友会依据法律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致力于密切母校与校友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支持校友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互通信息,增进了解,团结进取,共同为培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与综合保障

  第六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规范,完善经济责任制,规范校内经济活动秩序。建立内部审计监督机制,有效防范经济活动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八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社会服务与捐赠收益为辅的多渠道经费筹措机制。

  第六十九条 学院实行预算管理,本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科学编制预算,明确管理责任。积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贯彻绩效管理理念和要求,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压缩基本支出,加大项目支出,合理配置资源,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指由学院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和,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一条 学院遵循国家法律和政策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的捐赠。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尊重捐赠者对所捐款物的意愿,同时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院发展提供可靠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十三条 学院以21世纪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发展潮流、趋势为导向,按照“总体规划,分期实施,预留发展,逐步完善”的原则,建设具有人文特性、时代精神与创造激情的独特的生态化亲水校园。

  第七十四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健全安全工作责任体系,不断完善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全方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审定,经威海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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