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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9号)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30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49号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1998年由教育部批准,在日照经济学校的基础上建立,前身是创建于1987年的县级日照市第三职业高级中学。2013年,日照广播电视大学(日照市经济贸易中等专业学校)、日照市水产技工学校并入。

  学校精神为“追求卓越”,办学理念为“理论与实践并重,技术与人文融通”,办学宗旨为“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学校专业发展对接地方产业,重点面向临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是一所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完善具有高职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日职;英文名称为Rizhao Polytechnic,缩写为RZPT。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山东省日照市烟台北路16号,学校设有主校区和南校区。

  学校网址:www.rzpt.cn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由日照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与日照市共管,以日照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具有“扎实专业知识、精湛职业技能、良好职业素质和社会责任感”的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  学校立足日照,面向鲁南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服务山东,辐射全国,坚持走内涵发展道路,实施特色发展、协同创新、人才强校、全面开放的发展战略,建设人民满意、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国家示范高职名校。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一体两翼”办学格局,以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以科技开发和社会培训为两翼。完善三年制大专、三二连读、“3+2”专本贯通分段培养等全日制专科层次教育;积极探索本科和其他层次办学形式;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职业培训教育。

  第八条  学校按照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依法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以学生和教职工为本,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学术创新。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以教育教学为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创新高职教育理论和实践。

  学校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和机制,对自主办学行为实施监督。有关事项按规定向举办者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保障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学校发展需要,突出发展水产养殖技术、食品加工技术、旅游管理、机电一体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建筑工程技术、会计、电子商务等品牌特色专业,重点发展与电子信息、服务外包、文化创意等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专业。学校建立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的机制,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具有鲜明区域经济特色的专业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和办学特色,自主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不断完善“职场体验-实境训练-顶岗历练”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招生的结构、方案,建立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多样化选拔体系。

  学校设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序,建立监督和协调机制,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学校紧紧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立具有应用价值的科技创新体系。学校组织并支持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科学评价机制,促进技术技能积累,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自主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开展合作。发挥自身优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同境外教育、商业等合法机构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师生沟通与交流,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科学、高效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内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学校坚持人才强校战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教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制定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投入及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技能大赛、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公平获得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助学贷款、校内无息借款和绿色通道入学的机会;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鼓励、支持和引导学生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建学生社团,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教职工应依法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度。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为人师表,廉洁从教;

    (三)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四)爱岗敬业,精心施教;

    (五)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逐步提高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师成长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完善教师到企业交流学习机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七条  兼职教师、客座教授、名誉院长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校党委通过党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要事项必须有2/3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开展学术事务的评选和咨询等工作。学术委员会应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合作办学、科研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成果、教师职务聘任的评价标准及办法;

    (四)审议科研计划方案,评选学校自主设立的教改和科研项目;

    (五)讨论评选教学、科研成果奖项和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人选;

    (六)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七)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评定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应当对作出的决定予以公示,设置异议期,并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以保证学术事务评定的公平公正。

  学术委员会可就专业建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学风建设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决策、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代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会;

    (五)讨论应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2/3以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根据其不同性质,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院(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二级院(部)内设机构的设置应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第五十一条  二级院(部)是开展教学科研的主体,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二级院(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拟定和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并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等工作;

    (三)根据自身优势,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校企合作、对外交流和社会服务;

    (四)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开展本单位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工作;

    (五)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提供的资金和资产;依法筹措本单位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资产;

    (六)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院(部)的最高决策机构,对二级院(部)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实行党务、院务和信息公开制度。关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关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任)主持。

  二级院(部)党总支负责本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参与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校企合作、对外交流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支持院长(主任)开展工作。

  二级院(部)院长(主任)是二级院(部)的行政负责人,负责二级院(部)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校企合作、对外交流等工作。

  二级院(部)根据需要,组建分学术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参照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负责本院(部)学术事务。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筹集办学资金,拓展办学经费来源。

  学校非独立核算部门的创收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额上交国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学校本着高效节俭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实现。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

  学校严格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公开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保证资源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管理学校的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提供切实保障,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绿色校园、人文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第八章  学校和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学校采用多样性评价机制,重视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督导评价,注重校本评价,关注国内外各类社会组织、学生家长等对学校的综合评价。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帮助,推动协同创新。

  第六十四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

  第六十七条  学校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学校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后,经党委会审定,可对特定二级院(部)、建筑物、道路、园林、雕塑等予以命名或铭文纪念。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积极募集资金,吸引社会捐赠,拓展办学资源。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依法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

  第六十九条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包括在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习者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生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学校依法设立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校友会依法开展活动。学校建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进行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条  董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董事会由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代表,社会合作方代表和支持学校发展的个人代表组成。

  董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训:立德 乐学 慎思 敬业。

  第七十二条  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双圆环结构,外环写有“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的中、英文全称,主色彩为蓝色,内环为学校办学理念“理论与实践并重,技术与人文融通”中的“理论”“实践”汉语拼音首字母“L”“J”的组合变形。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主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副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均印有学校徽志、校名以及学校英文大写的标准组合。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七彩长虹架过来》。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26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经日照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章程的修改须由校长建议,或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联合提议,修改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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